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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2021/10/05 21:57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文化部今(5)日會同經濟部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並自即日起施行。

文化部表示,2019年11月發布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雖已要求機關對著作財產權應以取得授權為原則,但實施兩年來,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仍有高達6成比例,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顯示各機關對著作權保障觀念仍有不足。因此,文化部會同經濟部依據今年5月19日修正公布的《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授權規定,擬訂《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具體規範著作權保障原則及作業程序。

文化部說明,辦法要求機關及法人進行藝文採購、補助及徵件成果時,應先評估著作權的利用需求再合理約定,除辦法明訂的例外情形,例如屬機關或法人專用、涉及他人隱私、保密資訊、國家重大政策、保障人民參與及利用的重大考量等,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同時,除了安全或保密資訊、屬國家重大政策參考等,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外,其他皆應以廠商、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者為著作人。

文化部強調,為促使各機關確實依辦法妥適處理著作權保障,辦法亦規定各機關辦理的成果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以彙整公布。文化部規劃未來每年將辦理一次委託調查,通盤檢視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是否落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的立法意旨,並將適當公布調查結果,以符合透明化精神。

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https://reurl.cc/kLq4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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