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國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有鑑於組織改造,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因此將原條文農委會修正為農業部。另新增海委會為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主管機關。
農委會全面改列農業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明確釐清跨部會權責劃分。修正前因應行政院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然該條文仍是農委會,未配合組改修正部會名稱,恐讓條文產生疑義,為避免相關爭議,將農委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四條三讀條文明定,確立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另陸域和淡水水域的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海域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
同時,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性的形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處理,由文化部、農業部或海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
另外,第九十八條三讀條文明定,有關捐獻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國寶予政府,或是發現疑似考古遺址、具古物價值無主物、具自然紀念物,並即時通報處理,以及維護傳習文化資產具有績效、對闡揚文資保存有顯著貢獻、主動申請私有古物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者,主管機關皆得給予獎勵或補助,獎勵或補助辦法,修正由文化部、農業部及海委會分別定之。
第一百十二條三讀條文明定,有關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業部、海委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