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歷經30餘年倡議、討論,《博物館法》昨三讀通過,為我國首部博物館專法,賦予博物館在「公共性」、「公益性」與「專業功能性」上清楚的定義。
本次通過的《博物館法》計4章20條,除定義博物館的「公共性」、「公益性」與「專業功能性」外,也突顯博物館落實「文化平權」的社會功能及國際競爭力。
《博物館法》一方面賦予文化部訂定設立登記、分級輔導、認證評鑑等辦法的責任,使博物館可依法經營、取得扶植資源;另一方面協助過去以「文物館」、「收藏館」等名目成立的單位突破法令限制,可以專業機制管理典藏品,並增加人事任用的彈性,同時配合租稅優惠,鼓勵民間對於博物館的捐助,如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捐贈公立博物館者,得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
《博物館法》公布施行後,民間博物館典藏品若須專業修復,即就可尋求政府補助;各公私立博物館也可因應蒐藏保存、教育推廣、行銷管理等需求,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透過館際合作將分散的資源整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