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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千山館」文物歸還寄存者 故宮提5點說明
針對故宮寄存品「蘭千山館」文物歸還寄存者,故宮提5點說明。(翻攝自故宮官網)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針對國民黨智庫教文體育組召集人陳學聖今(29)日指出,故宮寄存品「蘭千山館」文物,因院長吳密察決定不再續約,有損故宮誠信與聲譽。對此,故宮聲明指出,相關寄存作業都是依藏品徵集辦法辦理,合約續約與否,是由故宮與寄存人商議,雙方同意後決定,「蘭千山館」並非特例,也籲請外界尊重該批寄存文物所有人的意願與隱私。
故宮聲明稿如下:
一、蘭千山館文物為私人所有,相關寄存作業,本院係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4-19條辦理。
二、本院庫房空間有限,保管自身文物已顯狹窄,實不宜長年提供私人無償寄放,耗費故宮資源進行保管維護,排擠自有文物的各項資源。若有策展之需求,近年皆採取借展、聯合策展方式辦理。
三、本院在寄存文物之合約陸續期滿後,已通知幾位寄存人取回文物,「蘭千山館」並非特例。如經通知後,寄存人有意願捐贈,則啟動藏品徵集程序審議。
四、合約續約與否,係由故宮與寄存人商議,雙方同意後決定。本院係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18條「寄存之年限,不得少於5年。但期滿後,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除於寄存合約中特別約定之外,在寄存期間內,寄存者不得取出寄存之物;惟遇特殊理由者,得另案簽辦。寄存期滿,若本院不再接受寄存,函請寄存者取回原件。」辦理相關作業。
五、有媒體披露「蘭千山館」文物所有人當年相關說法,認為依此說法,文物應「永留故宮」,該說法實為早已失效的合約,與本院與所有人所訂有效之合約並不相符,也籲請外界尊重該批寄存文物所有人之意願與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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