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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生產的IP也是政府想注重的IP?

2019/07/31 05:30

記者凌美雪/特稿

文化總會《FOUNTAIN新活水》自今年7月開始與香港《端傳媒》進行內容交換的合作,然而,在最近一篇「專訪首任文策院董事長丁曉菁:打造一個有未來感的台灣電影產業」文章,於《端傳媒》刊出後,自由工作者吳牧青於臉書提3問,讓人關注到文化總會是否正做出錯誤示範?

吳牧青的3個提問相當明確,1是「端傳媒取得《新活水》的獨家授權轉載,那《端》有另外付授權費給《新活水》和比例給作者嗎?(正好,這模式正是測試一下IP產業是不是講好玩的。)」;2是「已在進行文化工作者非典勞動調查研究的,正是本文作者陳韋臻,請問新活水有知會作者轉載的事並談妥授權事宜嗎?」;3是「文策院已有目光只縮限在影視音產業的批評,那做為官方側翼的文化刊物,在擬定專題的同時,是否這個主題讓文化施政更顯得歪斜呢?(因為這樣的報導就像是引導閱聽人『我只在意電影產業』)」

著作權議題再度受關注

這3個提問涉及兩大層面的議題,其一是著作權法規範下,文化總會與特約作者之間的著作權問題。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蕭雄淋律師認為,因雙方不曾簽訂任何契約,因此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的範疇來看,轉載的文章需取得作者陳韋臻的同意方可為之。對此,《新活水》總編輯羅融認為,該法條或有未盡周全之處,因為「《FOUNTAIN新活水》的運作方式,為編輯台企畫、約訪,並探詢作者或攝影意願後,再由作者或攝影進行書寫、拍攝等動作,而編輯也會陪同採訪,了解內容以便進行後續編稿、上稿動作,也因此,一篇文章的生成,綜合了編輯與作者(或攝影)的心血。」

羅融進一步指出,若各文章因媒體交換合作等原因,需刊登於《FOUNTAIN新活水》之外的媒體,皆會於合作前,由編輯知會寫手。此次與《端傳媒》合作的文章,也經過了相同的程序。但該文章作者陳韋臻表示,儘管獲得知會,但未表達意願,即見到文章刊出。即便羅融表示已與作者獲得雙方彼此的理解,但坦承有過程上的瑕疵,日後將依正確的SOP力求過程完善。

對此,站在保護創作者權益的基礎上,文化部表示,已補助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有「藝文人士法律諮詢服務平台」(http://law.ncafroc.org.tw/index.html ),提供免費藝文法律諮詢服務。凡是與文字工作或藝術創作相關的問題,舉凡構思、創作、發表、簽約、授權、再利用,乃至因各項藝文活動而衍生的相關訴訟等爭議,皆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藝文工作者如有需要可善加利用。未來文策院亦將對於所有內容產業創作者提供免費的智財權相關專業諮詢。

文策院只重視影視產業?

另一個層面的議題是,文策院的策略是否完全向影視產業傾斜?文策院的回覆是,文策院洽詢投資布局的業態包括影視音、時尚、設計、角色經濟、流行音樂、出版跨入IP、遊戲、藝術等。「是以廣義的文化內容產業做為推動範疇,並不僅限在影視音產業,不管你是哪個產業,只要有好的創意,能夠提供完整的整合方案,誰先準備好,就可以先提出投資申請。」文策院強調,做為政府與民間資源整合平台的角色,「我們不會偏重影視音,而是為內容產業建立完整的支持系統。」

文化部則重申,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強調以文化內容為核心的跨域振興,無論是藝術支援、圖文出版、數位出版、遊戲、時尚、設計、影視、流行音樂及文化科技應用等領域,只要以文字、符號、圖形、聲音、影像等整合運用的技術、產品或服務,皆屬文策院服務範圍。

是否真的不會傾斜?套句盛竹如的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不過,誠如吳牧青說的,「我看到這篇(轉載文)裡面在大談IP產業,和最後送上授權轉載的字樣,就想這滿諷刺的,原來文字生產的IP不是政府想注重的IP。」

無論是文化部、文策院或文化總會,都是執台灣文化發展方向的牛耳,有帶頭示範的作用,能不更謹慎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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