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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 翁禎翊/你在暗中守護我 - 2之1

2024/09/26 05:30

圖◎徐至宏圖◎徐至宏

◎翁禎翊 圖◎徐至宏

「提示偵查筆錄最後一頁與第三分局手機蒐證截圖。你剛剛和檢察官說自己只有用三個匿名帳號恐嚇被害人,沒有其他帳號了,但這與警察扣押並檢視你手機後的結果不符,為什麼要欺騙檢察官?」

「林先生我再說一次,如同一開始權利告知和你說的,你有權可以保持緘默。但你講話也好、沉默也好,都會被法院納入參考。你要和律師討論後再決定也可以。」

「沒有要回答嗎?好,沒關係,書記官筆錄幫我打『沉默不語』。我們下一個問題。」

「提示偵卷內的基地台位置紀錄。案發當天你在台中的最後一個位置是台灣大道一段一號,這是台中車站的地址,代表你是搭火車離開台中的,與你之前所述都不符,有何意見?」

深夜地下室的聲押庭裡,被告針對一連串的關鍵問題都選擇了不回答,所以一時聽起來,就像我一個人自言自語。

但突然有個低頻的噪音打破了這種狀態。那聲音急促到讓人隱隱感覺威脅,是從被告席的桌上傳來的。法庭裡所有人立刻提高了警覺,法警默默從腰際解下手銬,往被告更靠近了一些。

好險不到一秒鐘的時間,大家就發現了那是律師的手機在震動。只是震動有點太不尋常了,不像是收到訊息或來電。

還沒鬆口氣,書記官的手機、我的手機也開始一起震動。

接著連整個地下室也震動了起來。

而且愈震愈大。

「法官諭知,現在時間半夜2點22分,發生地震。暫休庭,請大家自行尋找掩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保護自己。」

諭知歸諭知,我一時自己也太緊張了,沒有起身離開法庭。

事實上離開法庭好像也沒哪裡可去,走出去就是地下停車場,距離外頭還有很大一段距離。

書記官也沒有離開或就地躲避。我坐在位置上看著他敬業地把我說的話繼續打在筆錄上。

直到地震漸小、慢慢停下。當搖晃的錯覺感也稍微遠去,書記官才轉頭看向我,問我能不能去洗手間。我和他說,當然可以,我們都休息一下吧。

然後我才走出法庭,經過地下停車場,感應識別證上樓。

穿越一片漆黑、只有逃生綠光指引的走廊,往洗手間走去。在那一瞬間,我第一次意識到了,因為身上這件法袍,現在、此刻暗中的自己,也已經成為另外某個人或某些人,所不得不暫時交出信任的對象。

我說的不只是在法庭裡堅守崗位的書記官或法警,還有這個晚上不在場,遠在台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應該已經知道被告被檢察官拘提到案了,警察有通知她。年紀和我相仿的她,今天晚上有好好睡覺了嗎?有沒有被這場大地震給震醒?如果醒來的話,一切都還好嗎……

通常開庭當下,我不會想這麼多的。畢竟每個遭遇傷害的人,要怎麼努力回到原來的生活,最後都是屬於自己的難題,法院頂多只能關心,但沒有辦法給予實質幫助。更何況現在只是偵查階段的聲請羈押,距離結案還有點遙遠。

冷靜一點、抽離一點看事情,才會真的對案子有幫助。地震發生前,我也是這樣鋪陳問題、逐一訊問被告的。

但休庭後,在一個人的洗手間裡,我開始感受到自己的心臟不聽使喚地怦跳。那種胸口被明顯來回撞擊的感覺,會讓人誤以為是餘震降臨。「心存餘悸」原來就是這個意思。

我很清楚原因是為什麼,但一時要解釋也說不明白。和地震有關,也和地震無關。只能告訴自己:聲押庭還沒結束。拜託,要回到一開始的狀態,沉著、精準,然後迅速,不要讓書記官超過半夜三點還回不了家。

「我會讓妳的朋友都知道妳在外面給人幹免錢的。」

接著,林先生便創了無數小帳號,逐一私訊被害人在Instagram上的每個好友。收到私訊的友人,有些已讀、有些封鎖,也有些比較心急又有正義感的,就在對話框和林先生吵了起來。

「妳最好自己和妳爸妳媽解釋妳做了什麼下流的事,不說也沒關係,我幫妳說而已。」

然後,林先生又創了匿名帳號,從臉書找到了被害人的爸爸。本來在臉書活躍的爸爸,在收到訊息後,可能不知道怎麼封鎖對方,索性從此不再轉貼或發文。

「全世界都應該知道妳噁心的一面。」

被害人可能沒想到,一直躲在鍵盤後面的林先生真的會付諸行動。他南下到了台中,在大半夜把自己製作的傳單,一一塞進被害人鄰居們的信箱。

路口監視器拍到有個人拿著一疊紙走過,但林先生矢口否認那是他。

而林先生不過就是在被害人上班的酒吧,和被害人有過一面之緣的客人。

現在時間凌晨2點35分,法官諭知復庭。

我深吸一口氣,開始收尾:「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有什麼意見?如果不知道怎麼說,也可以讓律師表示就好。」

書記官的電腦游標停在問號處閃爍著。

大部分這種時候,所有人都會果斷地選擇讓律師辯護。但林先生沒有。他久違地發出聲音,同時也抬起頭看向法台。

「我覺得我不符合羈押的要件。」

「好。請繼續說,書記官都有在打。」我回應道。同時再一次提醒了他,不知道怎麼表達,隨時可以換成律師來幫你。

但這提醒似乎多餘了。林先生滿口法律用詞,開始了他的辯解。

羈押原因、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我轉著手中的原子筆,同時又讀了一次羈押聲請書。檢察官最後一句寫道:如鈞院認無羈押必要,則亦請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2項核發保護令。

心跳緩和下來以後,我意識到了這句話真正可能的意思。

恐嚇、加重誹謗(註一)、違反跟騷法。林先生可能涉犯的這些罪名,都是相對來說很輕微的罪。

檢察官一定也有意識到這件事。所以聲請書的最後一句並沒有字面上那麼簡單。

那句話看起來冰冷,但其實是溫柔的喊話。檢察官或許要說的是:我知道這件事可能對某些人來說沒什麼大不了,這沒有對錯,價值觀本來就是因人成長經歷而異;但如果林先生所做的一切,在這個晚上,終究過不了你心裡羈押比例原則那一關,那也不要就因此忘記了被害人。

被害人就在這個黑夜裡等待著我們。

我放下了筆,抬起頭,林先生的辯解還在繼續著。

我感覺他說出來的每一個字、每一個字,都好像往遠處丟擲出碎石子。石頭越過我記憶的海,最後回來到此刻,在書記官的電腦螢幕上,接二連三地留下漣漪或波瀾。

而我記憶裡的海,就是安平的海。一時間好想知道,那個坐在有海的窗戶旁邊,讓我等待過、然後也給我守護過的大人,如果是他,會在這個晚上做出什麼樣的決定。

我在2022年秋天某個下午,第一次推開門,走進了那個「大人」的辦公室。

他是庭長,也是我在台南地院實習的時候,負責打理學官(註二)一切瑣事的生活導師。

這是諮商心理師建議我這麼做的,為了這一刻,還有為了接下來要脫口而出的說詞,我可能在心裡已經預先揣摩了幾十遍、幾百遍。

我要和庭長說的是,我被騷擾也被恐嚇了。對方不知道是誰,而且已經持續了好一段時間。

那些恐嚇或騷擾的訊息會在大半夜發出,然後在天亮以後全部收回。

一開始只是指責私生活,反正完全與現實狀況不符,甚至一點邊也搭不上,我也就只是封鎖。但後來同一個人不斷創建新的人頭帳號,開始講一些私生活以外、足以威脅到工作的事。

庭長看到我進來以後,和我說不要這麼拘謹,坐下來就好。

我說了一聲「老師謝謝」。 感覺到自己聲音微微發抖,握著手機的右手也是。在手機裡面,我開了一個上鎖的相簿,解開以後,就會是一張張收到的訊息截圖。

「我要向司法官學院檢舉你在文章裡假冒法官,讓台南地院和台南地檢的人全都知道這件事。」

「不要以為你可以繼續作威作福寫你的文章。」

諸如此類的內容。

訊息我一封封給諮商師看過,他問我:你沒有打算要報警嗎?

我搖搖頭。我太清楚如果真的報警提告會怎麼樣了。人不一定找得到,但會搞得台南地院和台南地檢的大家都因此知道,最後傳回台北的司法官學院那裡,倒是真的。相較於恐嚇或跟騷這樣實質上可能不痛不癢的罪名,最後受到傷害比較大的,幾乎肯定是我。

我不知道自己身處的這個體制會不會覺得沒什麼大不了,不過是我小題大作;也不知道會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巴掌拍不響,事出必有因、無風不起浪。畢竟、畢竟,從那些騷擾訊息看來,要解決這一切好像並不困難。就像剛進入司法官學院時,我們每個人都被反覆耳提面命的那樣──你的身分和昨天不同了,很多不適合這份工作的事情,現在就要把它丟掉。

把寫作丟掉就好了。從此那些騷擾或恐嚇都會失效。如果只是想寫東西的話,以後寫判決、寫裁定,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每天要產出的文字還會少嗎?投什麼稿寫什麼散文……

這些事大概發生在我去了台南半年之後,那時候我已經結束了在刑事庭的實習,換到了民事庭。我真的嘗試遠離寫作,首先把所有社群軟體關掉,包含陪著自己出第一本書、一路留下生活紀錄的文字帳號。生活裡只剩下寫判決。可是與此同時,不知道為什麼,判決也愈寫愈糟。

民事庭老師在看了我好幾篇低端錯誤百出的擬作判決後,慎重地告訴我:法官是最需要細心的,可是你沒有。

你這樣還不夠格。

這樣我會很擔心你。

跟你說過好幾次了。

被點出來第一次會覺得是包容,第二次會感覺到變成忍耐。那第三次呢?

我在第三次的時候,回到身心科的診間問醫生:抗焦慮的藥物,劑量可不可以調整?我上班好像不夠專心。還有,我走進了庭長的辦公室。

坐下以後,我把手機相簿解鎖,遞給了庭長。庭長禮貌地問我,可以滑嗎?我說當然可以,不過有點多,不好意思這樣耽誤老師的時間……而庭長也沒再多說什麼,他低下頭,便開始端詳一張一張截圖。

我不敢直視他的表情或動作,只是靜靜等待回覆。

西曬的陽光像洩洪一樣從辦公室窗戶進入。雙眼暴露在逆光的環境久了以後,瞳孔不知道如何調節,反而會漸感昏暗。可是手心和臉頰又切切實實地發燙著。

分明時間不長,盯著手錶,秒針不過繞個兩、三圈,卻感覺好久、好久。

終於庭長熄滅了手機螢幕。他抬頭看向我,一連問了幾個問題。第一個是:最近還有收到其他訊息嗎?第二個則是:現在一切都還好嗎?

還有第三個。他說的是,你辛苦了,有沒有需要讓學院(註三)了解狀況?

「如果你覺得需要的話,我出面幫你解釋。不要害怕。」

(待續)

註一:指藉由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進行誹謗行為,見刑法第310條第2項。

註二:全稱為「學習司法官」,為法官、檢察官正式分發前做為實習生的稱呼。學官統一隸屬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不屬於任何一個法院檢察署,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註三:司法官學院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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