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3-2張亦絢/有感而發:「文化偉人」與兒童倖存者的三十年對抗(真的有性侵害案件嗎?)

2022/04/23 22:00

攝影:何眷虎。

〔張亦絢/自由副刊〕

★真的有性侵害案件嗎?

像韓國從趙斗淳事件改編成的電影《素媛》(又譯《為愛重生》),受害女童被性侵時,連腸子都被扯出來以致終身殘障,大家都覺得人神共憤。但是許多性侵即使沒有開腸破肚,也不可謂不殘忍。律師賴芳玉在一篇文章中就說,「很多人常狐疑地問我,真的有性侵害案件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2021年對1到9月的統計,每天平均有十.七件性侵案件。法官輕判犯妨害性自主對幼性交罪行的新聞,也曾登上報紙的頭條――照理來說,民眾對性侵不該有很低的認識――但我了解賴律師的感受。畢竟,如果大家只是從自身遭遇出發,就算每個月有約三百件性侵發生,沒有被「打到」的人,還是占人口的多數――但僅僅因為自己沒碰到就無法置信,這應該是種認知不足。

「犯童」在法律分類裡的名稱為「對幼性交」。法律懲罰的強度會根據年齡有所區別,對七歲以下的保護最強,至於足不足夠,這裡先不細論。我想談一下,我觀察到不利討論的某些情形。就算都存在一方(無論性別)是未成年人的關係中,仍有三種不同樣態:

A互有愛意。這個類型我查了一下田朝明與田孟淑(田媽媽)的戀史,高中生與成年人戀愛,遇到理想對象並私奔,最後終老。乍看可能是這個形態的代表――紀錄片《牽阮的手》中雖強調愛的禁忌,但年齡差距比較是風俗習慣的考慮,是否成年才是保護兒童的重點。田媽媽私奔都說是十九歲,之前已有約會,非常挑剔的人也許會精算年月日來說合不合形態――但因為有名的例子不多,我姑且推斷親密或性關係在一方未成年時已發生,權做例子。若有冒犯或失準,還請海涵。

B有合意但非愛意。未成年人可能因為叛逆、好奇或憤怒,以尋求經驗或排遣情緒而同意與成年人性交。電影或文學非常偏好這類題材,一來觸犯禁忌,但又避開「典型受害者」。

C既無合意也無情人式的愛意,未成年人因為「年少可欺」而被利用為洩欲的工具。

問題並不只是存在不同形態,而是人們會因為本身的取向,希望以任一形態抹煞其他形態,造成混淆。比如未成年人主張自己的遇害是C,但其他人期望是A或B。當事人覺得自己是A,其他人質疑難道不是C嗎?也有人會因為本身的興趣,無論談到哪種形態,都覺得「可以是B吧最好是B吧」――或者,當事一方認為是A一方認為是C――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是C才能成立,因為會有這種狀況出現,表示「互有愛意」並不適用雙方,A就只是單方的執念,算不上事實形態。最重要的是,應該避免用任何主觀的喜惡或期待去框架。雖然A的假設是雙方都有良好的判斷力且全然善良,但常識也告訴我們,以未成年人是十六歲與四歲相比,四歲可成立為A的可信度就極低。

牽涉到伍迪.艾倫的事件分別有娶宋宜為妻,以及當年七歲的迪倫說出被艾倫性侵之事。宋宜是艾倫前情人米亞.法羅的養女,這件事也許觀感不佳,但宋宜成年,比較是旁人沒什麼好置喙法律也不管的感情事務。迪倫的事件則完全不同。即使是近年的《紐約時報》,記得還曾用「不了了之」形容該事件――但對始終有在關注此事的人來說,「不了了之」並不非常適當。在1993年沒有起訴伍迪.艾倫的檢查官法蘭克.馬可(Frank Maco),再三出面公開表示相信迪倫――他解釋當年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考慮到年幼的迪倫太過脆弱,並不適合上法庭,而若不讓迪倫上法庭,他就沒辦法起訴――我們可以質疑或批評馬可的判斷或決定,但還是必須了解「不起訴」在此案意謂為何。

☆藝文新聞不漏接,按讚追蹤粉絲頁
☆更多重要藝文新聞訊息,請上自由藝文網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網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