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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非離婚只分居 孩子監護權歸誰?

2007/10/10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蓁儒與先生結婚8年多,有一個孩子,目前6歲多。最近這幾年蓁儒與先生的感情愈來愈不好,常常吵架,彼此都希望可以暫時分開,好好冷靜一下,再做打算。

只是蓁儒與先生分居至今半年多,常常因為孩子的問題必須跑來跑去,今年更因孩子要入小學必須辦理一些手續,讓蓁儒感到很困擾。事實上因為蓁儒與先生尚未離婚,孩子原則上是夫妻雙方共同監護,但對於分居期間孩子的監護權,是否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呢?

律師詳解:

如果夫妻事實上已交惡,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比較困擾的是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問題,譬如遷戶籍入學校等。此問題於今年(96.05.23)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增訂「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以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而稍有解套。

換句話說,在分居中夫妻任一方如果認為很難共同行使撫養監護的,可向法院請求將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改由一方擔任(包含誰負擔扶養費用、探視子女的方式等),而不必非等到離婚時才能處理此問題。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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