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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本票當擔保 借據還是要寫

2007/12/05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媼儒的朋友向她借30萬元,也開了本票給她做為擔保,媼儒本來以為萬無一失。但是媼儒最近聽說:只是拿到本票還不夠保障,朋友還是可以抵賴,最好還是要寫借據。到底她應該怎麼辦才好呢?

律師詳解:

民間借款的習慣,常拿本票來做為借款的擔保,同時也拿本票來當作借據使用,用來證明雙方有借款關係。但是在法律上,本票本身是一種票據關係,跟借款關係並不一定可以劃上等號。

換句話說,當債權人拿本票去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債務人還是可以否認借款事實,另外提起一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這時,債權人如果用:「我有他開的本票,所以當然可以證明他有向我借錢」的說詞,在法院是沒有辦法成立的,最好還是要同時提出借據或是匯款(付款)證明或是有人證,才可以確保債權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當媼儒借錢給朋友的時候,最穩當的做法是:借據及本票都要寫,借據是用來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註:借據上一定要請債務人註明借款已收到);同時再開一張本票,以防萬一朋友不還錢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註:只有本票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支票就沒有這項功效)。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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