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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異言堂】〈愛情有法度〉負評哥連環爆 風流變下流

2015/04/22 06:00

(圖/桑德)

文/巴毛

在沒有網路沒有臉書的那個時代,明星都很神秘,好像有很多不為人知的私生活。但現在這時代要當藝人,跟從政一樣難,只要稍微紅了,就開始有人爆料你以前做過所有狗屁倒灶的事。

號稱百人斬 帥哥自承玩超大

最近有個被稱為「同志天菜」的男明星,被網友爆料他私生活很亂,到處亂搞,是個「百人斬」來著。一開始我聽到「百人斬」,心情非常平靜,第一,看我的名字也知道我不是什麼道德感太豐沛之人,而且我身邊有位朋友也號稱是「百人斬」,臉書上滿滿都是他斬過的對象,看起來是其樂也融融,所以我覺得,不管「百人斬」還是「千人斬」,只要是你情我願,我覺得真的沒什麼好置喙,頂多讚一聲「好體力」!不過,我只能說,「年輕愛風流,就等老的時候還」,也不用太老,差不多四十就會知道了。

但這男藝人的新聞愈報愈誇張,不但說他喜歡到處「約砲」,約不到會口出惡言,甚至還有人爆料曾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他侵犯。有個女網友爆料曾跟他交往過,結果分手後,這男藝人還偷摸走她的鑽石項鍊去當舖變現。對這條指控,這男藝人不但不否認,還在自己臉書承認:「我從不避諱自己以前玩超大!」關於變賣項鍊,他說幾年前自己是個窮光蛋,只不過是在緊要關頭變賣女方遺留下來的東西,而且當時心想:「妳這位千金不會在乎那放到已經長滿灰塵的小東西。」(我說大哥你是吃了「誠實豆沙包」是不是蛤?)

敢做敢說敢犯法 人不紅是非倒蠻多

話說這位「敢做敢說」男藝人所承認的這些事,有些是違法的啊!如果那條手鍊是高…額,那他蓄意藏起來就是「偷竊」;如果是女生暫放在他家,卻被他拿去賣掉,那就是「侵佔」。就算項鍊是他在路上撿到,沒還給失主,也沒拿去警察局,那也是「侵佔遺失物」。不管怎麼說都犯法啊!你管人家家裡有沒有錢、上面有沒有灰塵,不是你的就不該拿啊!你的小學老師沒教你嗎?拿了就拿了,還自己跑去跟女生說:「耶,我把妳項鍊當掉囉,當了幾千塊。」該磊落的時候不磊落,不該大方的時候倒是很誠實啊!該讚美他嗎?

更扯的是,還有人爆料高廷……欸,該名男藝人,「約砲」不成,居然在路邊強迫人家看他「打手槍」。如果這個「路邊」很不路邊,譬如在忠孝東路SOGO廣場咕咕鐘下,那就有「公然猥褻」的問題。是說,若有人這麼大方,我大概也會留下來看一下,不過如果是以強暴脅迫的行為強逼別人看,那就有「強制罪」的問題。是「強制」,不是「強制猥褻」喔!因為實務上認為,強制猥褻一定要有身體的接觸,例如強迫女生幫他打手槍,那就成立強制猥褻。

總之就是愈報愈多,還有女生爆料高中的時候被他約會強暴,雖然不排除這時候有人趁機落井下石捏造一些有的沒的,但空穴不會來風,無火不會生煙,只能說,人紅是非多,有的人卻是人不紅是非也蠻多的。

男歡女不愛 硬上是違法滴

男歡女愛這種東西,我是覺得只要雙方高興不要傷害到別人,怎樣都好。把不到就罵人,頂多就是「沒品」,但硬上還弄到違法就太誇張了!而且這次的主角條件又不差,怎麼說也是男藝人,身材好長相也不錯啊,號稱「台灣版美國隊長」,去夜店晃一下自然有人貼上來,幹嘛老是老羞成怒大暴走,惹來一身腥呢?為了寫這篇文章,我還去他臉書看了一下, 發現他在臉書說自己是「藝術品」,但以網友爆料他約砲頻繁的程度來看,我看應該「易速(吸)品」吧!

(不懂不要問,去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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