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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對現代化法治的淺見

2008/04/23 06:00

◎文曄

一般人對法律的認知大致可分為:在民主體制社會,法律是國家公民的公約,基於社會公義公平原則,全體公民都應嚴守遵行;如果是獨裁專制的國家,法律則是當政獨裁者的統治工具。然而對法律的權威,也都強調無論是良法或惡法,都須遵守,沒有異議的餘地,這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的基本原則。

然而在一般坊間,經常聽到情、理、法的說詞。是說不合情就不成理,不合理的就不是法。在民主政治體制的立法多是採代議方式,經過公民選出的議員(代議士)以「合議多數決」制定法律;在早期的帝王獨裁體制及殖民統治時期,統治者為所欲為,其所頒發的律令就是法律。後來受民主革命浪潮的影響,例如軍閥統治或共產極權統治,也以御用的合議模式假冒民主程序來制定法律。儘管法律或律令的制定過程,有民主或獨裁之別。但一經頒發實行,卻都具有不可抗拒的權威性。

最近日本有一則新聞報導說,急診醫師的值班,有七成是違法的,因急診中心的醫生值班,違反日本的勞基法。勞基法規定加班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五小時,對違反者,經勞動基準監督署指導改善,若不配合改善時得以書類送請檢察署法辦。在病患要求急救治療時,醫生總是不能依勞基法的規定,來主張其法定權利拒絕治療求醫的病患。醫師是以醫治病患救人為天職,哪裡能依勞基法的規定來放棄醫生救人醫治天職的任務。

我國的勞基法,也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因此勞基法頒布實施當初,也引起新聞傳播事業、僱用多為女性的紡織業、餐廳等企業的恐慌。法律有其絕對的權威性,任何人都必須嚴守遵行。但因科技的發達,人類的生活(包括工作)也隨著改變。尤其對自由民主人權的主張,也使得社會環境不斷在改變。因此對具有絕對權威性的法律制定或修改,更是必須跟著時代的變遷,要有能符合現實的新思維和觀念。

原則上法律有所許、所限、所禁的範疇。但在自由民主開放的多元化社會,制定法律也必須有社會公義和社會公平的基本概念,而且也要進一步以服務性觀念,來代替昔日統治管理的觀念,才能符合進步多元化的現代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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