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家庭親子】〈2009人本教育系列座談會〉報告校長 老師有問題

2009/12/29 06:00

林佑哲。(照片提供╱人本基金會)

文/林俞君

圖/鍾淑婷

校園跟社會一樣有好有壞,家長不用太害怕小孩在學校「當人質」,校方原則上是可以溝通的……

圖/鍾淑婷

校園發生問題時,常讓家長不知所措,但只要有方法,就能為孩子的校園生活把關。

黃旭田。(照片提供╱人本基金會)

校園跟社會一樣有好有壞,有時會遇到不合理的「威權文化」(無法面對批評)、「不得罪文化」(閃避問題、淡化處理),此時不必太過沮喪挫折,因為每所學校都有掙脫惡質文化的期望,而外力推動正是使校園轉變的契機,只要對這點有認識,溝通時較能以平常心面對。

張碧華。(照片提供╱人本基金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日前舉辦「當學校有問題時,家長怎麼辦?」座談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齊聚一堂,與現場家長互動熱烈。

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副教授林世華。(照片提供╱人本基金會)

<Q&A1>反應作業多 孩子被羞辱

張慧心。(照片提供╱人本基金會)

Q:低年級孩子作業太多,功課寫到半夜,寫聯絡簿反應,老師卻在隔天直接問全班:作業會不會太多?孩子們答:不會!老師於是對孩子說:你看,只有你寫不完。沒有解決作業量問題,又當眾羞辱孩子。

A: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副教授林世華指出,公開羞辱學生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家長可以明確向老師主張:孩子有個別差異,不是優不優秀問題,而是每個人各項能力本來就有差異。並且要表達,不希望孩子在公開場合被任何程度的侮辱。」

另外,為了避免陷入這種「我說多,你說少」的爭論中,事前做點深入了解是重要的,比方說,客觀記錄孩子的作業一段時間,看老師作業是不是一直都出很多?通常孩子需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完成?孩子寫得慢,有沒有其他的困難?其他同班孩子的狀況如何?這樣,我們也才知道要去溝通的話,重點要放在哪裡?是讓老師多體貼孩子,允許他例外,還是真的要調整作業量。

<Q&A 2>小學案底 國中成印記

Q:我孩子個性有話直說,小學時遇到不合理對待會直接跟老師表達,上國中,和同學有爭執,導師要求雙方道歉,但孩子不道歉、陳述事情經過反駁,導師情緒上來,硬拉他脖子要帶去訓導處,他不想去,老師就硬拉……。我先生打電話去委婉表達對老師處理的疑問,老師卻說:我看過去紀錄(AB卡),就有這種行為(頂嘴)。這樣的『案底』對我來說是天大打擊,是不公平的單方面陳述……」

A:長期參與教育事務的律師黃旭田回應:「AB卡會由國小低年級一直往上轉到國中,目前雖然沒有調閱紀錄的相關規定,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精神,當事人應可檢閱資料,家長可以向校方申請。」

另外,老師會那樣說,也有出於防衛的心態,所以,我們自己要先放寬心,不要被老師的防衛給帶走了,畢竟我們現在選擇的是先溝通,而不是要對立,所以要設法超越老師表面的語言,讓雙方談話的重點回到孩子為什麼會這樣回應、怎麼處理對孩子比較有幫助,先盡我們所能協助老師更理解孩子。若我們已經善意溝通了,老師還是對孩子很不友善的話,那我們就要具體記錄下來這些不當對待,進一步思索要怎麼處理老師的問題。

<專家建議>別慌別怕 聽聽專家怎麼說

林佑哲(台北縣安溪國中老師,從事教育工作三十餘年):

家長不用太害怕小孩在學校「當人質」,校方原則上是可以溝通的,「若不方便與老師討論,家長可以與校長、各處室主任聯絡,成績問題請教務處協助,管教問題請學務處輔導處協助。」學校行政系統有責任支援教師。

有家長會去學校溝通,也有許多家長會認定一定是自己的孩子有錯,會要求孩子要配合老師改變,等到弄清楚孩子其實已經承受很多不當對待時,往往親子關係也已經很緊繃了,為了避免這樣的二度傷害,建議家長第一步,要先傾聽孩子、釐清事情經過(過程中讓孩子抒發感受、不急著用價值判斷打斷他),先把事件、感受、是非對錯釐清;下一步,就能帶領孩子思考、提供教育。談過後,若發現老師的做法需要調整,要和老師溝通。

張碧華(人本教育基金會中部辦公室主任):

處理校園問題,首要讓孩子知道老師也是人,人都會做出對與錯的事,老師父母都不需要被神格化。唯有開始與孩子對話、討論,釐清事實經過,展現成熟風範,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

張慧心(教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

萬一遇到溝通也無法改善的情況,怎麼辦?家長還是要積極反應。

我朋友遇到一個精神狀況不好的老師,她告誡學生不要說她壞話,因為「已經在你們周圍種了很多細胞(會監聽)」。

這位家長後來結合家長團體、教育團體積極反映,經過一學期努力,校方終於同意安排該老師轉任行政職,避免這班孩子國中三年都在陰影下度日。」

黃旭田(律師):

《教師法》第十四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明列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準則,舉例來說,有一項是「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有一項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而「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心理傷害」,「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均為認定後者之參考基準。

☆藝文新聞不漏接,按讚追蹤粉絲頁
☆更多重要藝文新聞訊息,請上自由藝文網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網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