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昱華與先生結婚十年,育有ㄧ子;結婚前幾年先生都有按時拿家用回家,但是自從先生三年前換公司之後,外務應酬的機會變多,從此之後先生就以薪資不夠為由不再給付家用。
昱華自此一肩扛起家庭及孩子教育、生活等費用,也因為必須負擔所有家用,這幾年來實在讓昱華喘不過氣來,屢次向先生要求拿錢回家,都遭拒絕。究竟昱華該怎麼辦呢?先生若堅持不給家用就真的不用負擔了嗎?
律師詳解:
在現今男女平權的時代裡,夫妻雙方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範圍包括各項食衣住行育樂及子女教育扶養等費用)都有分擔之義務,只是分擔的方式,依照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這裡所謂的「經濟能力」不限於薪資收入,也包括其他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等財產在內;而所謂的「家事勞動」,則是指對於家務有較多的負擔的一方,可以減少對於家用的支出,這是因為「家事勞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例如請一個幫傭來打掃就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的工資,這就它的經濟價值。
昱華的先生既然有工作收入,顯然具有相當的經濟能力,自然應該優先分擔一定比例的家用支出,昱華的先生不能夠以「薪資不夠用」為由而不顧家計;如果昱華的先生一直不付家用,那麼昱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先生按月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再拿確定判決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此一來,最多可以按月扣先生月薪的三分之一,不無小補,對昱華也有一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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