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賈玲與兩名好友在外合租一間公寓,與房東簽約一年,但住了一個月後,房東因故要把房子收回賣出,叫賈玲三人於一週內盡快搬出,並退回押金。賈玲能再跟房東要求其他賠償嗎?
律師詳解:
本件是訂有一年期限的定期租約,賈玲的權利要視租約內容而定。
倘若租約中有明訂房東有權利提前終止租約,那麼賈玲只能依照租約內容履行,無法要求房東賠償。只不過依民法第453條及第450條之規定,房東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因此,房東要求賈玲三人在一週內搬出是不合理的,賈玲只要在一個月內搬出即可。
倘若租約中並沒有明訂房東有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那麼賈玲就可以不理會房東的要求,住到租約期滿為止。中間倘若房東將房屋出售,基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租約對於房屋的買受人仍然繼續存在,對賈玲而言只不過是房東換了人而已,仍然可以繼續住到租約期滿。
如果房東一定要賈玲搬出,那麼就必須取得賈玲的同意才行,在此情況之下,賈玲當然就可以要求房東提出合理的賠償,做為同意搬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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