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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協議離婚 要一起去登記

2007/09/26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鈞湄因與先生個性不合長年處在爭吵的狀態,最近兩人同意協議離婚,並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手續後就不再聯絡。

鈞湄在與朋友聊天的過程中意外得知,兩人若只拿著離婚協議書,儘管雙方及證人都簽名蓋章,但若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段婚姻還是存在。真的是這樣嗎?當初鈞湄的先生說到律師那邊辦理手續後就可以了,現在她該怎麼辦呢?

律師詳解:

依據現行民法制度,夫妻雙方同意離婚,須配偶兩造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完離婚登記後,始生離婚的效力(民法1050條)。

因此鈞湄的先生簽完離婚協議書後,如果不願意去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鈞湄亦無可奈何;畢竟一方願否辦理離婚登記和是否願意離婚,他方是不能勉強的;法律亦不能強制鈞湄的先生前往辦理登記。

如果鈞湄仍想要離婚,應視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民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民法1052條)規定而向法院起訴,當法院准許離婚的判決確定時,離婚即生效,既使不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仍然生效。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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