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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戶籍不同處 離婚如何申請

2007/07/18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雯茹於半年前因懷疑先生有外遇,經過三、四個月的蒐證,確認先生有外遇情形;爾後要求先生離開第三者不成,乃決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因先生的戶籍在高雄,而雯茹的戶籍則一直設在彰化的娘家。雯茹打算提起離婚訴訟,但又礙於工作地在台北,長期往返高雄、台北,不僅是一筆為數不小的開銷,常請假老闆也會有所微詞,讓雯茹一時間不知該如何是好?

律師詳解:

離婚訴訟可向夫妻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原因事實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所謂的「住所地」,目前的做法都是以夫或妻的戶籍地為準,在本案例中雯茹的戶籍在彰化,而先生的戶籍在高雄,那麼雯茹向彰化或高雄的法院起訴皆可。

而所謂的「原因事實發生地」則是指離婚事由的發生地,在本案例中,雯茹所主張的離婚事由是「通姦」,倘若先生是在台北通姦,那麼雯茹也可以向台北的法院起訴。所以雯茹可以在高雄、彰化及台北三處法院中任擇其中一處提起訴訟。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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