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國家語言發展法》是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但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相同的,此法也是授權地方政府依在地需求,提供必要的國家語言公共服務,但不會要求所有公共服務都必須使用所有語言。
文化部指出,針對學校教育部分,本法施行後,依第18條規定,教育部國教署目前預計於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才實施該課綱,亦即在十二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讓學生依其選擇,選習一種國家語言。
依據本法,還有3年半才會施行本法教育相關規定,在此期間,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亦將持續深入研議,朝不增加學生學習壓力之方向,研修制定適合各階段學生學習的修課方式及合理課程時數,並積極培育師資,編列相關教育經費。
文化部期望透過學校提供族群語言課程,供學生「選擇其中一種來學習」,而非每項語言都要學習。至於法條中所列「學校教育得使用國家語言」,而非「應使用」,主要是針對若有學校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備辦理沈浸式教學或多元教學時,可提供法源依據,讓學生和家長在語言學習上有更多樣的選擇權利,但並非所有學校都要用各族群語言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