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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遺產怕被敗光 可辦信託

2007/03/28 06:00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曉荃於半年前與先生離婚,並取得年僅一歲半獨生兒子的監護權,因最近胃疼的厲害,經醫師診斷自己已是癌症末期,一旦自己往生後,稚子的監護權勢必歸前夫所有,而曉荃一生辛苦積蓄的動產、不動產也將隨著兒子的監護權一併落入前夫手中,曉荃擔心前夫爛賭成性,只怕財產早早就被前夫敗光,兒子的生活欠缺保障,因此曉荃打算預立遺囑,將兒子的監護權指定給自己的妹妹行使,可行嗎?

賴淑玲律師解答:

由於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具有優先性,因此,曉荃往生之後,前夫當然就成為兒子的監護人。至於曉荃試圖以遺囑為兒子指定監護人,卻礙於民法規定「後死的父或母」才有權指定監護人,由於曉荃先走一步,並不是「後死」,因此,曉荃的遺囑中關於指定監護人的內容並不會發生效力,前夫還是會成為兒子的監護人。

曉荃的兒子是她的惟一合法繼承人,因此曉荃所留下的遺產,將全部由兒子繼承。而前夫是兒子的監護人,當然可以全權管理兒子繼承的財產,因此曉荃對前夫的擔心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財產遭到監護人的濫用,曉荃可以預立遺囑,將其遺產信託給值得信任的第三人或是金融機構管理,由受託人按月將兒子的生活費核撥給監護人,直到兒子成年之後再將遺產交還給兒子,以確保兒子的權益。遺產信託對於弱智人士,也可以發揮相同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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