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蒔蕙
婚後買了一棟預售屋,滿心歡喜的看著房子逐漸完工,為求盡善盡美,私下要求建築包商為廚房加砌一道牆,談好價錢5萬元。工頭表示要先付點現金,他好準備建材。隔天,在工地現場我當面交給他3萬元,就放心的回家了。
過了約一個月,牆終於砌好了。遇到工頭,主動向他表示過幾天再付尾款兩萬元,沒想到他馬上回說我都還沒付錢。以為他貴人多忘事,就耐心的提醒他,我某天在工地的某個地點,親手交給他3萬元預付款,可是他卻一直推說沒有,想耍賴不認帳。
因無人證、物證,百口莫辯,當時正挺著大肚子的我,氣得發抖,動了胎氣,肚子開始疼痛,只好趕緊找醫生安胎,並臥床靜養。還好後來沒導致早產,真是老天保佑!
有了前車之鑑,後來我給付任何的金錢,只要對方未給收據或無書面憑證,我都會不厭其煩的自寫一張字條,上面載明收款項目、金額、日期等,然後要求收款人簽名,雖然麻煩一點,但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糾紛,這又算得了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