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我國第一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專法。未來不當發掘、竊取、毀損、破壞水下文化資產者,將依該法處最高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水下文資法》計七章44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第三章「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第四章「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第五章「發掘出水」、第六章「罰則」及第七章「附則」。
文化部表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9年通過生效《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確立「就地保存」、「使用非破壞性技術及探測方法」、「禁止商業開發」、「不適用撈救法與發現物法」等重要原則與精神。《水下文資法》將該公約相關規範重點落實於條文,將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另外,在朝野立委共同堅持下,原本語焉不詳的「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也以「附帶決議」方式,責成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得指定一專責機構,以專門執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法案通過後,文化部長洪孟啟即率文資局長施國隆至立院感謝立委支持,他表示,希望《水下文資法》通過後,我周邊海域的水下文化資產,能獲得更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