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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 鄭麗君: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2019/05/10 17:50

《文化基本法》三讀通過,鄭麗君認為這是具體落實文化治理。(翻攝自臉書)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別規範,將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入法,並新增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用以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務。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國文化會議首次倡議制定「文化基本法」至今已22年,今日立法院完成《文化基本法》三讀,為我國文化發展立下重要里程碑。《文基法》立法後,將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目前國內重要文化法規,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公共電視法》、《電影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等。

文化部表示,此次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為我國文化施政確立上位綱領,以調和各項文化政策、法制、計畫、預算及組織等。文化部將根據《文基法》新訂「文化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確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及用途。《文基法》施行後,各部會主管事務及法律亦需主動配合修正,文化部也將積極協助盤點,並促進修法。

另外,4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政府採購法》明定,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限制,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今天通過的《文基法》中,更進一步針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文化部訂之,以確保採購之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之待遇。

針對《文基法》通過附帶決議,請文化部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文化部表示,已於2017年啟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工作,文化部也將會商勞動部,就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再做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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