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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家溫以仁未獲續聘告文化部應國賠 高院判決出爐

2024/12/04 14:38

傳統藝術中心音樂總監溫以仁,主張因參加「專任指揮」甄選不成,未獲續聘,請求文化部國賠,高等法院今仍判決溫敗訴。(記者楊國文攝)傳統藝術中心音樂總監溫以仁,主張因參加「專任指揮」甄選不成,未獲續聘,請求文化部國賠,高等法院今仍判決溫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指揮家溫以仁原本擔任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音樂總監,2009年參加「專任指揮」甄選,疑因假學歷風波而未獲續聘,溫以仁質疑甄選小組與工作人員不公,散佈假學歷的不實消息,侵害其工作權,請求文化部國賠100萬元,新北地院認為溫未盡舉證責任、且應以傳藝中心為請求國賠對象,判他敗訴。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仍判他敗訴。可上訴。

溫以仁提告主張,傳藝中心原無「專任指揮」編制,為摘除他的音樂總監一職,於2009年間舉辦「專任指揮」甄選,他獲甄選頭名後,傳藝中心部分職員即以偽造會議紀錄、開會通知單、委員名單等不法手段使甄選結果從缺,並使捏造他造假學歷。

溫以仁並指出,部分甄選小組委員未依法任用,卻否決他的當選,他向文化部陳情未獲答覆,顯見文化部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致他受有損害,因而聲請國賠1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新北地院指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本案中,傳藝中心就是得為賠償義務人的行政機關,溫以仁起訴所指執行職務不公的人員均服務於傳藝中心,並非文化部的公務員;而且相關人員所涉訴訟案件相關費用的補助,其審查及補助機關均為傳藝中心,並非文化部,溫請求文化部為國家賠償,於法不合。

此外,溫以仁未盡舉證責任,其主張與法律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認定事實如溫以仁所述,判決溫敗訴。

溫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追加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為150萬元,並變更其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為回復其音樂總監職務2年、一年工作 16 週、年薪250萬元,或支付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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