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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搶當資源分配者 文建會修法架空國藝會?

2009/04/29 06:00

記者凌美雪/特稿

立法院去年底決議,要求文建會在二年內視國家財政情形為國藝會編足一百億元母金,至今文建會除表示現階段政府無力也無須補編另四十億元之外,反倒聽說文建會內部研議中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擬為多年來存在爭議性的文建會藝文補助的適法性,尋求解套之道。

在最新版本的文建會修法說明裡試圖解釋文建會與國藝會的定位,指出「為明定本會(文建會)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分別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獎補助業務,本條例第十六條有修法之必要性,以明文建會對獎補助事務之管理權限」。也就是說,一旦修法確定,將來不僅國藝會,文建會也得以此為法源進行藝文補助,外界解讀此舉有架空國藝會之嫌。

以國藝會的存在現況來看,政府成立一個藝文補助專責單位,卻是給它一筆母金去投資,以獲利做為補助來源,結果不僅母金不足,進入微利時代後,每年還要為獲利多寡擔憂,在此前提下,補助績效備受質疑。

令人好奇的是,文建會自己出手進行各項藝文補助,長久以來皆被質疑是跟國藝會搶當「資源分配者」,就身為國藝會的主管單位來看,是不積極思考如何解決國藝會面臨的困境;就國家最高文化主管機關來看,則是缺乏通盤檢討國家藝文補助的視野與格局。

這種修法的方向,只讓人見到文建會內部相關官員汲汲營營於為行政方便解套的意圖,更不禁讓人懷疑,是否牽涉到部分掌資源分配權的官員與藝文界的利害關係,圖的是一己之私?

對此,文建會的說法是,「文建會與國藝會業務之區隔在於本會主管國家文化政策,輔助對象多以地方政府及公立機構為主並辦理政策性之補助計畫;而國藝會補助業務以民間藝文工作者及團體為補助對象,鼓勵民間自主性的開發與投入,與文化政策之落實形成互補。」說穿了仍不脫意圖政策綁標之嫌。

試問主委黃碧端,此修法是會內享有資源分配權力之一級主管的建議?還是主委上任以來思考解決藝文補助缺陷所做的「重大政策」決定?

此修法內容簡單說就是確立文建會為藝文補助單位的立場,那麼,文建會是否應先針對如何處置其所管轄的國藝會做說明,或者,能為雙軌並行的補助機構之功能分配做合理化的政策論述?

文建會可以選擇收回國藝會的功能,像法國文化部,也可以選擇強化國藝會的功能,如大部分的西方國家一樣,沒有人規定非要怎麼做才是對的,但以國家最高文化主管機關的高度與格局,其最終目標都是要讓國家的藝文補助有效幫助藝文發展。

國藝會資金 明年恐短缺

政府於1996年成立國藝會,並由國家編列六十億元,另期許國藝會尋求企業捐助自籌四十億元,達成母金一百億元的目標,並於日後以母金之孳息及投資盈餘,為藝文補助資金來源。

但多年來國藝會募款成效不彰,又逢微利時代,加以去年全球金融風暴,國藝會全年財務收入首度出現赤字,且高達0.52億元赤字。

幸96年度財務收入淨額為2億9千6百57萬7794元,沖抵之後尚有2億4千多萬元,足以維持本年度各項業務之正常運作,但國藝會並不否認,若經濟持續不振,明年將面臨缺乏資金運作的困境。(記者凌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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