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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文創法朝野達共識 補助文創業取代消費抵稅

2010/01/05 06:00

文創法草案爭議條文,昨天在朝野協商中取得共識。
(記者凌美雪攝)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條文爭議,立法院昨天進行朝野協商,已初步達成共識,重點包括對於著作權人不明或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利用人除需檢附證明釋明其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外,並需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始得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以避免使用者濫用;另外,對於1萬2千元藝文消費抵稅提案,財政部提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替代方案,全案可望於本會期三讀通過。

延宕多時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簡稱「文創法」),於去年12月21日通過多數條文,保留三大條文爭議未達共識,昨天朝野協商,逐一深究解決。

首先針對第13至15條培養藝文消費人口的部分,除確定教育部與文建會應負的權責,並放寬「藝文體驗券」的發放範圍不再局限於展演項目之外,原本爭議最大的「1萬2千元個人藝文消費抵稅」提案,在財政部強烈反對之下,確定排除。

財政部提出的替代條文指出,「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其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尚待文建會提出施行細則。據估計,此法通過後,最大受惠者應是具原創性的國片,亦即將來民眾可望以較優惠價格觀賞國片,而其優惠價差則由原創單位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一重要決議是,針對文創產品的著作財產權,部分立委認為原通過草案多保護到使用者,卻未保護到真正的原創者,因此,協商結論將由智慧財產局負責「再查證」,以避免使用者濫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情況,對於申請有不實者,予以撤銷或廢止。在立法精神上,相當於要求官方負其應負之查證事宜,以保障真正的原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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