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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公視前董事民事訴訟案 文化部止訟和解 賠鄭同僚390萬

2017/06/14 06:00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馬政府時期所造成的文化部與公視第四屆董事民事訴訟案,昨天在台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文化部長鄭麗君除代表文化部對相關董事、董事長致歉,並同意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停止上訴,進行賠償。鄭同僚等6位董事則希望當權者未來能更尊重公共媒體自主性。

2009年6月,立法院通過公視法修法增加公視董事席次,由前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增補董事事宜,該增補董事辦理程序,於2009年12月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糾正,指出「新聞局在辦理公視基金會第4屆第2次董事增補作業過程,不僅紊亂體制,又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8名增聘董事之產生徒留瑕疵,核有違失。」

然前新聞局仍於2010年持續對前董事長鄭同僚及朱台翔、虞戡平、黃明川、陳邦畛與彭文正等5位前董事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最終假處分被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新聞局之再抗告確定。前董事長鄭同僚及5位前董事,就前行政院新聞局聲請假處分對其造成之損害,也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2015年4月,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文化部應賠償鄭同僚新台幣390萬795元、朱台翔等5位前董事各6萬9千元。前政府與鄭同僚等人雙方均再次提起上訴,兩造多年纏訟迄今。

文化部表示,監察院已於2009年針對本案提出糾正案,且基於尊重媒體獨立自主,避免政治介入,鄭麗君部長決定接受法院判決,不再上訴。

鄭同僚也在臉書貼出包含他在內的6位董事聯合聲明,表達期望經過多年來的努力,「除了讓堅持台灣媒體自由的朋友得到一點鼓舞,更能給予各有力者未來面對媒體自由時,增加幾分自我節制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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