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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誰才是正牌古蹟

2007/03/08 06:00

記者凌美雪/特稿

對文建會主管催生的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而言,3月6日這一天,無異是修法完成以來最為諷刺的一天。

中正廟暫訂古蹟 樂生院卻將拆除

一度以為「樂生院原地保存90%的方案」通過有望的樂生院民,在這一天看到台北縣捷運局下令7日內強制搬遷的公告,樂生院的古蹟捍衛戰形同失敗。另一方面,不過20餘年歷史的中正紀念堂,卻在台北市政府強力作為下,莫名其妙在一日內變成「暫訂古蹟」。

兩個案例都可說是成也文資法、敗也文資法,讓人想到當初登高疾呼保存樂生院的人,曾經感歎的一句話,他們原以為歷經多年的文資保存法修正案,是中央政府送給愛這塊土地的人們的一顆糖,沒想到「原來這糖是泡泡糖」。

自從3月6日以後,樂生院與中正堂基本上有某種程度的同質性,就是它們都是地方政府所提報的「暫定古蹟」,等待一個公正的審查委員會來告訴大家,究竟它們該不該正式列名古蹟,或者有多少範圍可受古蹟保護。

而二者最大不同處則在於,樂生院是連中央主管單位文建會都傾向主張原地保存90%;中正堂則是在歷史的辯證中大有可議之處,中央傾向於拆牆去威權,讓它更親民。

文資法模糊地帶 公權力無力伸張

但是,即便文建會對兩案的主張明確,但在公權力的伸張上,卻都在文資法的解釋空間裡自廢武功。

文資法關係到暫定古蹟的條例首先是第17條,「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式者,為暫定古蹟。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北市文化局以此為中正堂爭取到一年的免拆令牌,文化局公文既出,行政院即使請文建會行使解釋權,結果也只是氣結無法可施。

但相反的,對樂生院來說,新版文資法第101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使樂生院一度以為,即使北縣政府遲遲不願進行古蹟指定,只要文建會願意站出來「伸張正義」就好。

沒想到,有權處理而不處理的文建會,出面解釋半天之後,卻又多搬出第32條說,「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而樂生院案,因位處台北捷運路線所經,屬重大建設,因此,文建會尊重地方政府的做為。

看來,新版文資法如今只成為文建會需要時搬出來宣讀一番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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