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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文建會公共藝術修法結果出爐 95年公共藝術年鑑於昨日同時發表

2007/12/25 06:00

由文建會新出版的《95年公共藝術年鑑》。(文建會/提供)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文建會昨天發表95年度公共藝術年鑑,同時也公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內容」,新版設置辦法,預定明年1月頒布,7月開始施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於民國87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十年來並未能真正落實設置公共藝術的美意,因此,文建會過去這一年來,邀請專家學者、藝術工作者及文化行政人員等,召開三十多場討論會,擬訂完成辦法修正草案,期間也舉辦了首屆公共藝術獎。

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幾個大方向,即操作概念由「設置」修正為「計畫」形態;簡化三審制度為一審議、一核備、一備查制;確立徵選(採購)程序,解決與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鼓勵公共工程升級,新增公有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得視為公共藝術之規定;提昇縣市政府公共藝術基金運作功能等。

文建會第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周雅菁表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是台灣據以執行公共藝術的重要法源,但台灣的公共藝術政策,在惡質的建築環境、缺乏美感的民眾素養、「分散式設置」的操作制度及公共概念匱乏之下,交織出難以想像的諸多問題,很多人將之歸諸於「制度法令」設計不良,因此,修法有其必要性。

其中,有人認為評審委員是亂源之一,文建會也提出配套措施,規定執行小組及評審委員名單必須由文建會所設的公共藝術專家學者資料庫中產生,而其名單由文建會諮委會負責審議把關,未來也將開辦人才培訓課程甚至建立認證制度,以掌握其品質。

保障藝術家權益也是此次修法重點,新法規定,為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公共藝術創作經費中至少百分之十五為藝術家的創作費,興辦機關不得任意調降或刪減此項費用;明定支付採用公開徵選之入圍者與邀請比件受邀者之經費為材料補助費,而非獎金,以減低藝術家稅負的問題。此外,公共藝術經費不得納入公共工程的統包項目之內,防範公共工程的黑金惡習伸入公共藝術領域,遏止營造廠向藝術家強索回扣。

至於新出版的《95年公共藝術年鑑》,統計該年度共有82個公共藝術設置案,146件作品,總設置經費高達2億3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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