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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故宮回應:遵守立院決議 符合採購法規定

2011/12/19 06:00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故宮以新聞稿回應指出,依據立法院12月13日通過之主決議,有遵守之義務,因此有必要修正採購計畫,調整評選項目,並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成本高限等配套措施,以避免廠商虛增成本,規避稅後盈餘繳庫等之可能缺失發生,重新招標以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此外,「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因採購計畫變更,而不予決標,也符合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故宮表示,政府採購法並無明文規定機關評選出優勝廠商後,限於幾日內辦理議價。且依12月13日之主決議,考量「稅後盈餘提撥額度」為本案評選項目5「其他創新作法」之評選內容之一,並無具體配分、權重,議價條件之改變,有影響廠商優勝序位之虞,逕行議價並不公平。且故宮與石尚還未完成議價、決標程序,尚未發生履約之權利與義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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