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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 張亦絢/有感而發:「文化偉人」與兒童倖存者的三十年對抗

2022/04/21 05:30

攝影:何眷虎。

◎張亦絢

日前收到一封信,出版社詢問是否願意擔任伍迪.艾倫新作在台出版的推薦人。我非常震驚。我對這本自傳的上個記憶來自《衛報》等國外媒體的報導,老牌出版社樺榭(Hachette)的員工因為高層決定簽下艾倫先生的自傳,而走上街頭抗議,員工表示他們「和羅南.法羅,迪倫.法羅以及所有性侵倖存者站在一起」。樺榭最終中止了這本自傳的出版。以調查好萊塢製片人性侵事件著名的羅南(也是艾倫之子),在抗議樺榭的出版政策時,也以樺榭對自傳不盡查證事實之責的論點,嚴厲批評。當時,我很欽佩出版社員工的行動力,也為迪倫可以稍獲安寧而感到欣慰。

不計代價也要崇拜藝術家?

所以――隔了一段時間後,這本被多家出版社拒絕的自傳,捲土重來了,而且有可能在台灣上市――如果我是脫口秀的主持人,這時可能可以說:「看好了,這是不是表示台灣出版社『絕不與性侵倖存者』站在一起!?」――以今天訊息之發達,台灣出版社欺負讀者完全不知情的可能性很低――在譯者的資歷中,還看到一向以保護兒童與人權形象的「蔡瑞月基金會」等字樣,我對出版社是看準爭議可炒熱而「見錢眼開」、「好利不好義」的判斷也暫時打上問號――那麼,是以非常(言論)自由為尚?還是落入「不計代價也要崇拜藝術家或文化英雄」的老圈套?

儘管感到頭痛,還是試著來釐清一些問題。作者的人品有爭議是否該影響其作品的流布?這是一個太大的問題,今天並不打算處理(但並不表示覺得不應該討論)――我限縮地聚焦在「犯童」或「虐童」上。儘管「戀童癖」在歐美的語言使用上,說的就是付諸行動的犯罪,這許多年來,我仍不時聽到中文世界的人們,以為「戀童」中既有「戀」字,指的可能只是某種情懷,不乏有人說出「我是戀童癖,因為我覺得小孩很可愛」這種令人哭笑不得的話。但這種誤會,不是只在中文世界中。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曾是六八學運領袖,後來成為歐洲議會議員的龔本第,他在多年後承認早年人們根本不知道性侵兒童的實情與嚴重性,在使用「戀童癖」這個詞的時候,心態只是挑戰不說性的保守文化,他本人年輕時,還曾刻意用言語描述自己「如同『戀童癖般』對兒童有帶性欲成分的『心動』」。這可能近似不知納粹歷史卻學納粹手勢,雖然愚蠢或缺乏歷史知識,但「虛張聲勢」與實際犯罪還是不同――這番自白有助於我們注意,即使是同一個詞或概念,若不事先弄清意思,也會雞同鴨講,或是有認知上的時差。從本質上來說,「虐童」才是「戀童癖」行為比較適當的詞彙,但「虐童」引起的「打罵」形象,一般似乎也聯想不到性侵,所以,我覺得用「犯童」比「戀童癖」清楚。

真的有性侵害案件嗎?

像韓國從趙斗淳事件改編成的電影《素媛》(又譯《為愛重生》),受害女童被性侵時,連腸子都被扯出來以致終身殘障,大家都覺得人神共憤。但是許多性侵即使沒有開腸破肚,也不可謂不殘忍。律師賴芳玉在一篇文章中就說,「很多人常狐疑地問我,真的有性侵害案件嗎?」根據內政部警政署2021年對1到9月的統計,每天平均有十.七件性侵案件。法官輕判犯妨害性自主對幼性交罪行的新聞,也曾登上報紙的頭條――照理來說,民眾對性侵不該有很低的認識――但我了解賴律師的感受。畢竟,如果大家只是從自身遭遇出發,就算每個月有約三百件性侵發生,沒有被「打到」的人,還是占人口的多數――但僅僅因為自己沒碰到就無法置信,這應該是種認知不足。

「犯童」在法律分類裡的名稱為「對幼性交」。法律懲罰的強度會根據年齡有所區別,對七歲以下的保護最強,至於足不足夠,這裡先不細論。我想談一下,我觀察到不利討論的某些情形。就算都存在一方(無論性別)是未成年人的關係中,仍有三種不同樣態:

A互有愛意。這個類型我查了一下田朝明與田孟淑(田媽媽)的戀史,高中生與成年人戀愛,遇到理想對象並私奔,最後終老。乍看可能是這個形態的代表――紀錄片《牽阮的手》中雖強調愛的禁忌,但年齡差距比較是風俗習慣的考慮,是否成年才是保護兒童的重點。田媽媽私奔都說是十九歲,之前已有約會,非常挑剔的人也許會精算年月日來說合不合形態――但因為有名的例子不多,我姑且推斷親密或性關係在一方未成年時已發生,權做例子。若有冒犯或失準,還請海涵。

B有合意但非愛意。未成年人可能因為叛逆、好奇或憤怒,以尋求經驗或排遣情緒而同意與成年人性交。電影或文學非常偏好這類題材,一來觸犯禁忌,但又避開「典型受害者」。

C既無合意也無情人式的愛意,未成年人因為「年少可欺」而被利用為洩欲的工具。

問題並不只是存在不同形態,而是人們會因為本身的取向,希望以任一形態抹煞其他形態,造成混淆。比如未成年人主張自己的遇害是C,但其他人期望是A或B。當事人覺得自己是A,其他人質疑難道不是C嗎?也有人會因為本身的興趣,無論談到哪種形態,都覺得「可以是B吧最好是B吧」――或者,當事一方認為是A一方認為是C――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是C才能成立,因為會有這種狀況出現,表示「互有愛意」並不適用雙方,A就只是單方的執念,算不上事實形態。最重要的是,應該避免用任何主觀的喜惡或期待去框架。雖然A的假設是雙方都有良好的判斷力且全然善良,但常識也告訴我們,以未成年人是十六歲與四歲相比,四歲可成立為A的可信度就極低。

牽涉到伍迪.艾倫的事件分別有娶宋宜為妻,以及當年七歲的迪倫說出被艾倫性侵之事。宋宜是艾倫前情人米亞.法羅的養女,這件事也許觀感不佳,但宋宜成年,比較是旁人沒什麼好置喙法律也不管的感情事務。迪倫的事件則完全不同。即使是近年的《紐約時報》,記得還曾用「不了了之」形容該事件――但對始終有在關注此事的人來說,「不了了之」並不非常適當。在1993年沒有起訴伍迪.艾倫的檢查官法蘭克.馬可(Frank Maco),再三出面公開表示相信迪倫――他解釋當年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考慮到年幼的迪倫太過脆弱,並不適合上法庭,而若不讓迪倫上法庭,他就沒辦法起訴――我們可以質疑或批評馬可的判斷或決定,但還是必須了解「不起訴」在此案意謂為何。

不要說那是比較愛自由

不同於宋宜,艾倫是迪倫的養父,在監護權的訴訟中,三十三頁的審判書,明確表達,調查顯示沒有任何可信的證據支持艾倫主張迪倫是被母親米亞.法羅教唆,且「艾倫的行為極為不當,必須對迪倫採取保護措施」――伍迪.艾倫原本對三個子女有的監護權都被撤銷。支持伍迪.艾倫的人或許也可提出,他在與宋宜的婚姻裡,仍獲兩名子女的領養權,且艾倫與法羅過去共同監護的三個子女,也分裂成相信迪倫與相信伍迪.艾倫兩邊――如果要一一列出兩邊的論點,相當累人與繁瑣,如果想要全面了解,請再自行爬梳。但我認為真正壓倒性的一項,是迪倫七歲時,被米亞.法羅用家庭攝影機錄下的紀錄。我看過後,曾與不同朋友談到,但我甚至無法轉述――太令人心痛欲裂――我因此明白,為何迪倫或報導中,出現的都是「感覺不那麼有重點」的描述,比如只說她害怕伍迪.艾倫或不舒服,一種淡化或略顯不著邊際的談法――因為,描述侵犯的核心詞語,再狠心的人,也難要當事人,再說一次――那是兒童因為對性的天真無知,才會有的言語,那不可能是教得出來、學得會的。迪倫落在犯童形態的C區,不A也不B。是的,確實存在各說各話,但我相信迪倫。

如果我們相信迪倫的清白(她不是說謊或做偽證的人)與受害,伍迪.艾倫的事業生涯或書寫,事實上,就成為他用自我宣傳來迫害或嫁禍倖存者的籌碼。這是為什麼這本油腔滑調的書的象徵意義遠遠大於其內容。第二個可能,就是有人可以坦然地說「我根本不在乎」,如果良知過得去,就過去啊沒關係,因為被強迫的良知,不是真良知。最後,我認為也有人會因為不相信迪倫,或不知道迪倫走過的路,而支持伍迪.艾倫。然而,那最好有個什麼根據――如果只是為了不相信而不相信,或者因為懶――那麼就讓我們「叫隨便是隨便」,而不要說那是比較愛自由、藝術或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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