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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文化】蔡瑞月舞蹈社公開委外招標惹議 基金會籲改合作方式

2024/04/12 05:30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今舉辦記者會,開場以兩段現代舞表演,展現舞者遭到束縛失去自由,象徵蔡瑞月舞蹈社受到市府的做法箝制。(記者甘孟霖攝)

〔記者甘孟霖/台北報導〕台北市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委託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經營,合約將於6月30日到期,北市府將以公開招標方式古蹟委外經營。蔡瑞月文化基金會昨召開記者會,向北市府提出2點呼籲:立即停止目前以公開招標短期委託經營的模式;以無償與平等的態度,規畫未來30年支持蔡瑞月舞蹈社的計畫,支持基金會能夠長期經營,傳承蔡瑞月的舞蹈文化。

蕭渥廷呼籲,北市府應該重視文資法21條4項,以合作方式取代委託經營。(記者甘孟霖攝)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蕭渥廷表示,該會希望專注在古蹟精神的傳承,但每隔幾年的重新招標,都讓他們感到膽戰心驚,去年起他們就不斷呼籲北市府應該重視文資法21條4項,以合作方式取代委託經營,但市府態度強硬,意在公開招標,她也呼籲市府應該就蔡瑞月舞蹈社現場的文物以及歷史,進行一場公開的歷史認證。

與會的立委吳沛憶表示,從近年修法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對文資法的重視,如果所有文資空間都依照地方政府採購規定公開委外,文資法就乾脆廢掉了;她提到,文化部也已發函闡述,地方政府可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指定文資場所的經營者,在規定上沒有兩難之處。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則表示,要是未來蔡瑞月舞蹈社招標給其他團體,變成咖啡館或其他商業設施,美其名是活化,但沒有跟原址的文化、精神結合,那就只是叫做「蔡瑞月舞蹈社」的房子而已。

文化局回應,該局尊重蔡瑞月舞蹈社做為台灣現代舞舞蹈史重要場域,以及蔡瑞月女士的精神,2006年起依據「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辨理公開評選,迄今18年餘均依相同法規委由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經營,市內許多名人故居也是依據相同精神與法規。

文化局指出,依照場館性質及委託方式的一致性,該局在政策上依照「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做為文化館舍之委託經營法源,與營運團隊所簽之委託經營契約屬「行政契約」,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文化局強調,考量場館營運穩定性及專業場館治理精神,未來評選規則將強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精神,讓場館歷史脈絡與文化意義更為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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