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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做壞事陽光照不到

2008/07/02 06:00

◎庄腳人

古早坊間有句俗話:「做官若清廉,食飯就拌鹽。」其意可能是說明,早期當官薪俸微薄,如果不貪污收賄,生活就清苦;也可解釋成早期官場的收賄有其正當性,被認為是理所當然。難怪終戰初期,從唐山來台的官員大多是穿中山裝,而中山裝在胸前左右有兩個較小及腹部左右有兩個較大的口袋,所穿的衣服有這麼大的口袋,據說是用來放錢,因此有人說口袋愈大就愈會貪污。

國共內戰國府失利遷台後,在教育上強調中華民國是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且世界各民主國家,無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都採三權制,唯獨中華民國採五權憲法,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以外另有考試及監察。設考試院是為了考選優秀的文官人才,而監察院則是為監察公職及公務人員之操守的清廉,然而基層社會卻慢慢出現不同的聲音,並有句「狗去,豬來」的諷刺傳言,更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些話語出現。且說憲法的最後一條是「金條」,來批判官場貪污的亂象。

有人很羨慕英國統治的香港,與被英國殖民統治過的新加坡,這兩地都是地狹、沒有什麼天然資源的島嶼。受英國的異民統治,在政治領域當然沒有發言權,也難免有若干的不適限制,但是其清廉官場的行政體系及效率,卻能在日常生活方面帶給其島民舒適感。有人說香港因有「廉政公署」,所以政府的官吏才會清廉。吾人很質疑我國的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等那麼多機關單位,為何不能達到香港廉政署如此的作為和功能?

負責香港廉政署工作的是「人」,被監察偵查的對象也是「人」;在我們的監察、法務、警調等機關工作的也是「人」,在不同機關官場做事的也是「人」。都是人與人的關係,為何人家能我們卻不能呢?終戰以後,諸多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的主管位置,在日本人離開以後大多換成了唐山人(當時的稱呼)。首先管錢的不能管帳,怕一人獨攬錢與帳會有問題,因此有專門司帳務的「會計」部門,而另有專管錢的「出納」部門,這種想法和做法,在終戰前是沒有的。不僅如此,總務或採購要先估價,估價單要由會計人員去覆估,以防杜貪污作弊。但是實際情況卻演變成:在採購案中,採購人員想要貪一塊錢,會計人員覆估也想要貪一塊錢,結果為了防杜貪污而採取的覆估制度,反而卻因施行而被貪得更多。因為採購的估價和要防弊的覆估,都是由「人」負責,然而這些人卻都愛錢。

吾人以為在刑法已規定有「瀆職罪」,對不法之徒都有嚴懲處罰的規定,而且另有貪污治罪條例、遊說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以補刑法之不足。訂這些防貪法律的是「人」,執行公務、要求守法的也是「人」,監察監督執法的也是「人」。所以問題不在所訂的法規,而是在「人」。貪污風氣,要完全歸咎於法規或制度是沒道理,更無法對症下藥。難怪在實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初,所謂的陽光法案在社會上引起熱烈討論時,就有人表達了「做壞事,陽光照不到」的看法,透露出不抱期望的消極態度。因為當今觸法犯法,造成重大刑案的,大多是立法者、執法者或社會上流人物,問題仍在「人」的身上。所以「做壞事,陽光照不到」是句多麼諷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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