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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 鄭麗君:是歷史性的一刻

2018/12/25 12:07

〔記者陳昱勳/台北報導〕《國家語言發展法》今(25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部從105年即開始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感謝朝野立委共同支持,立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位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國家語言發展法》今(25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為台灣歷史性的一刻。(記者陳昱勳攝)

文化部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分別於106年6月及107年1月公布施行,此兩法已明定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為「國家語言」,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之外的「國家語言」,卻無相關復振保存之法律依據,為保障台灣多元語言文化,文化部特別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文化部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未以法律明列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名稱,即是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慣常使用之命名權。文化部也表示,保障學生學習母語的選擇權,但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本法係授權地方政府依在地需求,提供必要的國家語言公共服務。

在學校教育部份,文化部表示,本法施行後,依第18條規定,教育部國教署目前預計於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才實施該課綱,亦即在12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讓學生依其選擇,選習一種國家語言。

期間文化部相關部會及地方主管機關將持續深入研議,研修制定適合各階段學生學習的修課方式及合理課程時數,並培育師資,編列相關教育經費。

鄭麗君表示,台灣為擁有多元語言文化的國家,《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通過,是歷史性的一刻,更是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語言,保存台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及落實文化平權精神的重要宣示。未來政府將全力支持各語言的復振、傳承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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