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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職權與職責

2007/09/12 06:00

◎文曄

有位獨資的中小企業老闆,最近因某種機緣,加入有眾多股東且較有規模的企業。由於他是持股最多的大股東,理所當然就擔起負責這家企業盈虧成敗責任的經營負責人。當初在他從事獨資中小企業經營時的內部組織、經營策略方向、人事調配、財會管理等,很少經過什麼會議,大多是自己獨斷行事,覺得很有效率,營運順利且年年有盈餘。然而,到了有眾多股東,且早期也有公股的較大規模的企業後,發現有些幹部的人事背景相當複雜,且業務經營都必須經過僵化的組織系統,又有很多形式化的會議。所以諸多企業營運或管理的錯誤,如果要依組織系統的流程,經過會議決議,當有問題發生時,就很難追究責任。結果只是徒延時間、耽誤效率,讓企業白白受到損失。例如多數公營事業,常因此競爭力過低,才不得不民營化以求生存。因此三民主義中的節制私人資本,發展國家資本的大政方略,在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競爭潮流衝擊下,不得不壽終正寢。

從上述的企業經營,就聯想到權責平衡論──具有多少權利,就相對地要負多少責任。這是一般的常識,也是普遍認知的公平概念。其實當今社會權利感是遠遠超越責任心。例如司法檢察官對被告起訴或不起訴,都是檢察官的職權而不說是職責。法官的審案判決,有罪或無罪及其量刑,也以職權相稱。行政官僚也都說有行政裁量權,不說是裁量責。日常掌理人民生活規範、斷定是非,且以人民所繳納稅金為薪俸或出席費等維生的公務員或公職人員,都是自覺有職權而無職責的人。

然而職權的權利與職責的責任,兩者差異乃取決於當事人的涵養。主張權利的人,可能處事會偏於自以為是的主觀,且比較會大意,甚至囂張。而認為是責任感的人,處事就會比較客觀,認為該做的事不做就是不對,不該做的事做了也不對。是非的認定或裁量的尺度,以責任感為出發點,所以會比較謹慎小心、唯恐犯錯。因此吾人認為諸多法律規章所列舉的「職權」不妨改為「職責」。若能如此,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其心理可能也比較謹慎小心,且不會過度囂張。

另外諸如行政院曾經兩次召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受邀參加的,除了政府相關機關首長以外,還有政黨代表、專家學者和若干特定的企業家。會前政府首長也大聲宣稱,會議的議題如果能得到共識,政府要徹底執行。但是二次會議以後我們的經濟競爭力衰退,失業率增加,稅收減少。然而在野黨及一般民眾所罵、所責備的只是執政的政府;在開會當時大聲發表高見妙論的專家學者,卻免負任何責任。參加的工商界人士透過這個會議,不知會賺了多少錢?本來經濟政策是政府的責任,而開這種名為廣納各方意見的會議,應該算是推諉、不負責任的舉動。如果是聽一聽各方面的意見做為參考,或許算是決定政策的謹慎作為,但哪裡能以邀請若干專家學者及企業家來開會的共識就徹底執行,且其結果對國家及全民來說是負面的?因此如果有人懷疑這種會議是官商勾結會議,吾人認為執政當局也只能有如啞巴吃黃蓮,無從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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