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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精神受暴 也可訴請離婚

2007/01/24 06:00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美如與先生因媒妁之言結婚已將近兩年,但自結婚後,先生對美如不是惡言相向就是冷嘲熱諷,美如試圖與他溝通,但卻換來先生變本加厲的羞辱。

美如實在忍無可忍,向先生提出離婚的要求,卻遭拒絕;原因無他,只因先生丟不起這個臉。而美如也因為婚姻不順遂,精神狀況日漸不佳,甚至開始有憂鬱的傾向。美如該怎麼辦呢?

律師詳解:

惡言相向、冷嘲熱諷、言語侮辱、或是冷漠、孤立對方……等行為,都足以讓對方的人格尊嚴受到傷害以及精神感到痛苦,因此是屬於精神暴力的一種。

倘若是經常性的所為,那就應該已經達到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了,或是已經造成了婚姻的重大裂痕,因此美如可以用「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事由」等理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又因為先生長期施加精神虐待,導致美如受到精神上的重大痛苦,因此美如在離婚訴訟當中,也可以同時請求先生給予金錢賠償;如果美如因此而罹患重度憂鬱症而至於無法工作,離婚後生活可能會陷於困難,那麼美如也可以同時請求先生支付適當的贍養費。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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