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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養子不孝 遺產不想給他

2007/02/14 06:00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寶是王伯伯從小收養的孩子,年前小寶退伍後,沒有負起照顧王伯伯的責任,且把王伯伯多年的積蓄偷光,自此不見蹤影,王伯伯過度傷心之下中風,由隔壁多年的同袍李伯伯照顧,王伯伯想將棲身的小房子在遺囑中送給李伯伯,不想讓小寶繼承,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詳解:

養子女的身分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相同,繼承權也相同。王伯伯不想讓小寶繼承他的財產,有兩種做法:

一、剝奪繼承權:小寶對於養父惡意不予扶養,在王伯伯生病期間也不曾探視、未負起照顧之責任,讓王伯伯在精神上感到痛苦,因此,王伯伯可以預立遺囑上,不但要在遺囑中列舉小寶不孝的種種事蹟,並且同時要明白表示不讓小寶繼承其遺產,這麼一來,小寶就會喪失繼承權(但在法律上,小寶還是王伯伯的孩子)。

二、終止收養關係:小寶把王伯伯的積蓄偷光,是為浪費財產之情形,而小寶對於年邁的養父未盡到照顧的責任,甚至不見蹤影,是為惡意遺棄。針對這兩種情形,王伯伯都可以依民法第1081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終止他和小寶的收養關係,如此一來,小寶在法律上就不再是王伯伯的孩子,當然對王伯伯的房子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了。

如果王伯伯沒有依照以上兩種做法去做,只是單純在遺囑中說要將全部遺產送到李伯伯,那麼小寶在法律上會受到「特留分」的保障,也就是說,小寶還是可以獲得一半的遺產。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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