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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丈夫失去音訊 可否提離婚?

2007/04/25 06:00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書帆的先生外遇,在被書帆發現後,先生就漸漸疏遠書帆,之後就離家出走,書帆在先生離家半年後到警局將先生報為失蹤人口,但是先生失蹤兩年多了,至今毫仍然毫無音訊,書帆已經對這段婚姻死心,想要辦離婚手續,但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辦,到底書帆可以怎麼做呢?

律師解答:

書帆的先生已經離家出走兩年多,音訊全無,顯示書帆的先生已經無意與書帆共同生活,而書帆也已經對這段婚姻死心,如此一來,既然婚姻的雙方當事人都已經無意維持婚姻,則這段婚姻顯無繼續維持之可能,因此,書帆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訟。如果到時書帆的先生拒不出庭或無從通知,則法院可以依「公示送達」及「一造辯論判決」之方式判決離婚。

現行法律雖然並沒有規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的行為顯示:夫妻之間已經形如陌路,欠缺互信、互諒、互愛的婚姻基礎,就符合前述的「重大事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但是這個「重大事由」倘若是因為單方面的行為所造成的,那麼就只有另一方有權利請求離婚。換句話說,在這個案例裡,婚姻破裂的原因是書帆的先生的片面行為所造成,因此只有書帆有權利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書帆的先生卻沒有請求離婚的權利。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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