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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老公想離婚 卻拒付贍養費

2007/05/30 06:00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沛盈與先生結婚多年,育有二子,一年前開始沛盈發現先生常常早出晚歸,回到家後也自顧睡覺,完全不理會沛盈與家人;好幾次沛盈嘗試與先生溝通,但先生都不理睬,最近先生更以沒有夫妻感情為由,要跟沛盈離婚。

沛盈相當氣憤,想到自己專心照顧家庭還辭掉工作,卻換來先生無情的對待;她聽說離婚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以賠償這幾年來的損失,但先生卻拒絕支付;傷心的沛盈該如何是好呢?她該怎樣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詳解:

離婚後對於金錢上之請求,其項目包括:贍養費、精神賠償、及夫妻財產分配。此外,行使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可以請求他方分擔一半的子女扶養費。

如果是採取協議離婚,那麼不論是贍養費、精神賠償、夫妻財產分配或子女扶養費……等金錢上的請求,只要對方同意支付即可,項目或金額都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如果是採取判決離婚,那麼有關金錢上之請求,就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各式條件,才可以訴訟請求。其中贍養費的部分,必須以夫妻的一方「離婚後生活有困難」為要件,而所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過去在法院的判決多數是以「沒有謀生能力」為認定標準。

因此,雖然沛盈長期擔任家庭主婦,已脫離職場多年,重新就業有一定的障礙,但是只要沛盈有工作能力,就不太可能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這個限制顯然對於家庭主婦(夫)不公平,但是在法律未修改之前,這個限制還是存在。

此外,「贍養費」應該與「子女扶養費」做區隔,「贍養費」是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的給付,而「子女扶養費」則是對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的分擔,二者的對象不同,計算標準也不同。

民間也盛傳一些以訛傳訛的資訊,例如:男方必須要支付女方贍養費、或是先提出離婚的一方就必須要支付對方贍養費等等,這些資訊完全沒有依據,都是錯誤的。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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