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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與公婆居住 先生拒付生活費

2007/07/25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筱倩與凱文因婚後與公婆居住,凱文便仗著爸媽會支付部分生活費用,長期以來所得的薪水皆用於自己的吃喝玩樂上,絕大部分的生活費用都是由筱倩婚前的積蓄支出,甚至連孩子的教育費也都不付。

最近筱倩因積蓄已用盡,便再次向凱文提出負擔家計的要求,凱文卻以公婆已幫忙負擔為由,不願再額外拿錢回家;但是公婆給的家用有限,在這樣的狀況下,筱倩可以如何處理呢?

律師詳解:

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應各按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事分擔之,而所謂的家庭生活費用,舉凡家庭生活裡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支出,都包括在內,孩子的教育費自然不例外。

凱文自己的薪水收入,顯然具有相當的經濟能力,因此筱倩自然可以向凱文要求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甚至還可以一併追償過去數年來積欠的生活費。如果凱文不給錢,那麼筱倩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凱文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訴訟。

公婆給筱倩的家用,原則上可以在「全部的家庭生活費用」中扣除,餘額再由筱倩及凱文分擔,但是如果公婆表明這是對筱倩辛苦操持家務的感謝性質或慰問性質的給付,或是給孫子的零用錢,那麼在解釋上只不過是一種「禮物」,就不應視為家庭生活費用之支付或分擔。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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