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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買了法拍屋 房客趕不走

2007/09/12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鴻楷於今年三月買了一棟法拍屋,四月時在房子未經點交的情況下,鴻楷拿到房子的地契。然而在鴻楷準備搬進去時才赫然發現原來的屋主有租房子給房客,如今房客在原租約到期後卻賴著不走,並直說當初他有押金10萬元在房東那裡,如果要他搬走就必須支付他10萬元。

鴻楷不了解這其中發生什麼錯誤,但是他不想支付10萬元,也一直請房客盡快搬走,但面對耍賴的房客,鴻楷還可以採取什麼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詳解:

透過法拍買下的房屋,性質上仍然是一種買賣關係。而基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租約對於房屋的買受人仍然繼續存在,對房客而言,只不過是房東換了人而已,仍然可以繼續住到租約期滿,這就是鴻楷買受房屋之時,法院不點交的原因。

但是租約期滿之後,鴻楷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願意繼續出租給原房客,倘若不願意繼續出租,在租約到期之前或之後,鴻楷就必須即時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有關不願意繼續出租之意思,否則在租約到期之後,舊房客繼續住在房子裡不走,而出租人卻不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則原租約就視同繼續,並且會變成不定期租約,將來要收回房屋又更加困難。

押金不可以抵租金,更何況房客所支付的押金並不是由鴻楷收受,鴻楷沒有義務替原來的出租人返還押金。如果房客耍賴不搬,鴻楷可以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的訴訟來要回房子。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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