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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哥哥始終缺席 逾期辦繼承

2008/05/21 06:00

Q:儒瑜的父親半年前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和一些財產。哥哥因長年在國外工作,沒空回國辦理繼承,而母親也因為身體不好,一直沒有心思處理這件事情。但最近母親收到繳交房子地價稅的通知,因此才與儒瑜認真討論繼承的問題。

儒瑜現在擔心的是,已經過了半年都沒有辦理繼承,會不會被相關單位處罰;再者,若哥哥沒辦法回國辦理繼承的話,那該怎麼辦呢?還有其他變通的方式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一般來說,土地、房子之類的不動產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會有地政機關,像地政事務所課處罰鍰問題,「自繼承開始之日期,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一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緩、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換言之,儒瑜可單獨繳納比例的罰鍰等後,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父親遺產繼承登記為哥哥、母親和儒瑜公同共有。

如部分繼承人想將「共有」的繼承土地「全部」賣給第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ㄧ規定,儒瑜及其母親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始得為之。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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