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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擔任媽媽保人 擔保債務要還

2008/06/04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巧言的媽媽生前跟銀行貸款500多萬,由巧言擔任擔保人,一個月前,媽媽因疾病過世,留下300多萬的債務。由於父親早已過世,自己又是家裡唯一的孩子,因此她打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才不會繼承這些債務。

不過她現在有疑惑的是,既然自己會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她擔任媽媽擔保人的部分也會一併消除嗎?她會不會在拋棄繼承後還得繼續負擔這些債務呢?

桂梅君律師詳解:

成年人任保證人,於主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負代為清償之責,此為保證責任。此和巧言是否拋棄繼承媽媽的300多萬元債務無關。

今年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第一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指的是成年人繼承的保證債務,換言之,是巧言的媽媽充當別人的保證人所生的「債務」,後來由巧言繼承該保證債務而言。此和巧言在母親過世前,便為母親任保證人不同。

巧言如果無法或清償保證債務很吃力,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向放款銀行請求協商,減少或分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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