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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副刊】權利觀與責任感

2009/08/12 06:00

◎庄腳人

早期筆者居住的地方,對外交通必須跨越河川才能與外界聯絡,當時河川上尚未構築橋樑,所有出入都得倚靠人力搖動的「渡船」過河。在河川兩岸等候渡船的地點叫「渡船頭」,某天黃昏時刻,筆者下班要返家、行至渡船頭時,看見一位年輕少婦手拿竹枝,痛打一個約莫兩、三歲的小女孩,小女孩被打時,一方面大聲哀叫,雙腳也不停地跳。筆者在旁觀看了一陣子,那位少婦還是不停地責打,筆者不忍看那小小年紀的女孩,被痛打得跳腳哀叫,就出聲阻止那位少婦,要她停止鞭打,否則就要將她送去警察局。那位少婦竟然說,小孩是她親生的,因為在河邊玩水,怕發生危險才會打她。意指因小孩為其所生,所以有權責打她,旁人無權干涉。

有些父母將小孩視為自己的私物,如果小孩不聽話或讀書成績不好,就加以痛打處罰。父母親以為親生子女是「我生、我養、我教」,甚至打罵都是其所擁有的權利,也就是法律所稱的監護權。而當夫妻要離異時,多數也都會爭取子女的監護權。筆者異想天開地認為,如果將法定的「監護權」修改為「養育責任」的話,對社會上大多數的父母親,或將要離異的夫妻而言,不知會有怎樣的影響?

一般來說,有權利就有責任,也就是權責平衡論。其實大多數的人都只強調「權利」,卻很少人提起「責任」這兩個字。例如國家最高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也都強調「權」,但很少人提到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其實是經過選民投票選出來的,也就是被選民委任來立法。因此立法委員的立法對國家、人民來說,是責任而非權利。如果稱之為權利,就有其自我意識裁量、斟酌的餘地,甚至得以放棄。因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言論,是不需要負責任的,所以若干立委在立法院的言行,可說是為所欲為,不但影響立法效率、浪費公帑,也影響到立法品質。

以行政權來說,例如最基層的地政或建管等單位,對人民申請的同一案件,有時會任意退件好多次。但為何不能試著站在申請人的立場,依相關法令規定詳細審查,對其不合規定或證件不齊等缺陷,一次整合退件,並明示其不當之處,使申請人能依其退件理由一次補充?這樣一來才能顯示便民及效率,也做到公私兩便。但這也表示,必須從原來的「職權」觀轉變為「職責感」,也才能使這些公務人員改變執行職務的態度。

人類的文明與野蠻之分,除了智慧與創造力以外,其心靈的謙遜,及不自私的奉獻,以至關愛、輔助弱勢等都是關鍵。因此想要成為文明人,應該要以「責任」感來代替「權利」觀。否則不就顯得野蠻?那與一般動物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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