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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財產繼承權 可要求女兒放棄?
〈女人法律專線〉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年邁的國棟有一個妻子和兩兒一女,突然間的撒手人寰留下兩百萬的財產,在討論國棟身後事宜時,國棟的妻子與兩個兒子希望女兒放棄財產繼承權,但是國棟的女兒認為自己也是家族的一員,法律上應有保障自己的繼承權,國棟的女兒這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詳解:
台灣的法律對於遺產繼承的規定是採取「男女平等」的立法,兒子與女兒的繼承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國棟死後,他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債務),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應該由妻子與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全部子女)共同繼承,並且是由妻子與三名子女平分,也就是說每一個人都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遺產。
但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國棟生前與妻子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就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而依『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妻子對丈夫的財產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國棟的妻子對於國棟的財產可以先要求分配一半(這部分不計入遺產,免徵遺產稅),剩下的財產才屬於遺產,由四名繼承人平分。
台灣民間的習俗裡雖然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對娘家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因此往往要求女兒簽立同意拋棄繼承的書類,但事實上,這與法律的規定不符,國棟的女兒可以堅持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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