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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生活大補帖〉購屋斡旋金 我要回來了

2007/08/21 06:00

文/HABIBI

我看中一棟房子,總價是165萬元,我希望以150萬元成交,結果仲介人員要我先付6萬元的斡旋金。

初次買屋的我,在付了斡旋金之後,當天因為種種原因,又打消買此房子的念頭,但業務人員告知我,屋主同意以150萬元賣給我,所以無法退回6萬元,在懊惱後悔的過程中,想起了「運用社會資源」,所以就撥電話去消基會詢問,他們熱心的給予許多的幫助,終於在兩個禮拜之內,順利拿回斡旋金。

藉由這次爭取斡旋金的過程,希望能提供給有相同經驗的朋友做為有效的參考:

一、電話告知業務人員不想買(要愈快愈好)。

二、寄存證信函(要寄之前,要注意用字,因為對方還試圖要告我損害商標)。

三、準備有利資料。

例如:1.仲介人員需主動出示內政部版的要約書,不需先支付費用(否則可能違反公交法)

2.若仲介人員未給客戶三天的審閱期,將違反消保法。

3.若仲介人員未主動出示不動產說明書,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4.若他們佯稱斡旋金已全數由屋主收取,請他們出示證明。

善用社會資源,平民老百姓也能夠爭取到該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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