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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新聞話題追追追〉打孩子要被關? 係金耶!

2007/11/19 06:00

圖/達姆

文/丘引(寄自美國)

圖/達姆

前陣子在台灣新聞報導有一個爸爸掌摑16歲女兒的臉3下,被法院判刑3個月,可以緩刑3年。事件起因是這個女孩事先取得媽媽的同意晚歸,而她還提前半小時回到家,但憤怒的爸爸卻反鎖門不讓女兒入門,不得已,女孩只得翻牆回家。這個事件衝擊許多台灣的父母,認為這樣的判刑,叫父母如何管教孩子?

<台灣家長反省>對孩子發脾氣 請先冷靜

長期以來,台灣人有濃厚的觀念,認為孩子出生,是來討債的,而父母是還債。在這樣的債主、債務認知下,親子之間很難有真正的和諧。

再加上儒家階級觀念的影響,孩子對父母必須孝順,讓父母誤以為自己的權力無限,孩子是父母的財產,父母要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別人沒有權力干預,甚至公部門都得遠離,因為「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因此,頂嘴是不對的,而父母動不動擺臉色則未被討論,擺臉色是否已經把溝通的渠道關閉了?反鎖門不讓未成年的孩子回家,是否有犯罪(棄養)嫌疑?這件事還牽涉到父母彼此間的溝通不良,例如當事人在生氣前為何沒有和妻子討論孩子晚歸?即便報導該夫妻正在協商離婚,但孩子還是無辜啊!大人的溝通能力需要加強,這個事件說明了缺乏溝通能力將引來家庭危機,危險哪!

換個角度看,如果父母把孩子看成是老天爺賞賜的禮物,我們因敬天,當然也敬天的禮物。從這個觀點出發,父母理當尊敬孩子如敬天,好好的教養才是,而不是生氣時賞孩子幾巴掌叫做管教。

大人的情緒沒有控制妥當也很危險呢!說白一點,不是孩子要求父母生的,是父母自己要上床,或想傳宗接代,或愛孩子……等種種理由。既然如此,怎麼可以動輒對孩子發脾氣?

<美國孩子外出>晚上10點在外 家長要陪同

在我居住的美國小鎮,鎮的法律規定(注意:是鎮法律,不是州法,也不是國法),未成年的孩子,在晚上10點以後不得在沒有大人陪同下外出。若有未成年孩子在10點以後流連在外,警察可以逮捕,再聯絡父母或監護人到警察局領回。

在此同時,美國高中生開派對也不少,如學校的畢業舞會或其他舞會,時間將超過晚上11點,但這種情況都會有學校的老師在場。另外,州法規定,16歲以上的孩子有權決定要不要從高中輟學,父母無權拒絕(美國的義務教育是高中畢業)。很有意思的是,因為考駕照的年紀是16歲以上,可能因青少年駕車意外太多,因此,州法又規定,不在學的學生不得參加駕照考試。

美國和台灣不同的是,台灣的大眾交通便利,沒有駕照不影響通行自由,但美國是開車的社會,沒有車等於沒有腳,沒有駕照就寸步難行,這無異是要愛自由不受拘束的小大人乖乖就範。中輟生如何拿到駕照?乖乖的上成人高中吧!

<美國法律>打人就是不對 小心被關

美國用法律取代人們的情緒,在不同的法律之間有交叉作用,這對父母教養孩子有很大的幫助。

雖說如此,若以台灣的爸爸掌摑女兒臉的事件,如果女兒的媽媽沒有帶女兒到警察局或上法院訴訟,有失母親保護女兒的職責;換句話說,媽媽可能變成共犯,有吃牢飯的機會。即便媽媽願意成為丈夫的共犯,左右鄰居也會報警,要不然翌日孩子到學校,老師知道了,也會報警。因為,保護孩子人人有責;因為,打人是錯誤的行為,孩子也是「人」。

所以,打學生的老師不但會失業,還要坐監牢;打孩子的父母入獄外,還要被剝奪親權的行使,也就是孩子會被安頓在寄養家庭,以取代不適任的父母教養。

說歸說,美國的父母還是比台灣的父母輕鬆些,因為環境單純,誘惑少,而且親子有界線,如法律的界線,感情的界線,責任的界線,但不可否認的,美國的父母比台灣的父母講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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