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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新繼承法通過 父債不一定子償

2008/01/02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馨湘的父親在她16歲時過世,由於當時沒有人幫她辦理拋棄繼承,因而讓她繼承龐大的債務,以至於今年剛大學畢業的她,一出社會就面臨頭痛惱人的債務,讓她對人生好灰心、好無力。

但她最近聽說法律有修法,針對未成年時繼承的債務可以有解套的方式,這是真的嗎?她的人生有轉圜的餘地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A:依立法院在96年12月14日通過的繼承法規定,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對於父親或母親往生後所遺留下的債務,只需要以父親或母親本人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償還即可,未成年人本人並不需要揹負父母親的債務。換句話說,如果父母親沒有留下任何財產,那麼未成年的子女也就不需要替已往生的父母親清償債務,這就是所謂的「限定責任」。

針對在96年12月14日新法修正之前就已經發生的繼承債務,「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也規定:如果父母親往生時子女尚未成年,縱使在96年12月14日新法修正時子女已經長大成年了,但是依照當時的情況來看,如果讓子女繼續替父母親履行債務,對子女是顯失公平的話,子女也可以主張「限定責任」,只需要在他當初所繼承的財產額度內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本案例中,馨湘的父親既然只留下大筆債務而沒有留下任何財產,依照最新通過的「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規定,馨湘可以主張:因為父親往生時她尚未成年,父親並沒有留下任何財產給她,況且她現在剛從大學畢業,也沒有能力負擔父親遺留下來的債務,如果要讓她繼續替父親揹負龐大的債務,對馨湘而言是顯失公平的,所以馨湘可以不必再替父親還債。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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