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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先生在國外 可否在台訴請離婚

2008/02/20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茹霜5年前與先生在美國結婚,並於當地工作。這幾年夫妻兩人感情不太和睦,先生常常以工作為由,不是晚歸就是乾脆不回家。茹霜無法忍受這樣的婚姻生活,在一年前自行回台灣。

先生一年來不聞不問,讓茹霜相當難過,決定離婚。因為茹霜想在台灣打離婚官司(台灣有登記),但是先生不願回台灣(先生是台灣人),她可以怎麼處理呢?一定要到美國才能辦離婚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法律糾紛中涉及外國因素的,例如有一方是外國人,或某個重要的因素在國外作成,如合約在國外簽成等,要在國內訴訟都先要考慮我國法院對該案子有沒有管轄權,有,我國法院才會受理該案。然後是該案要適用那一個國家法律。在我國會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前面兩個前提問題。

就離婚訴訟,茹霜與先生都有台灣國籍,法院自會受理茹霜的起訴。但依據台灣或美國法律來決定淮不淮離婚呢?依據前述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但書規定「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也就是說法院會適用我國民法規定來判決准不准離婚。

訴訟的被告若不在國內,原告並非不能起訴,但是法院的開庭通知文書等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合法送達給被告後,如果被告仍未到庭,法院得依一造辯論判決。所以,茹霜可以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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