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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悔過書寫條件 離婚談判無效

2008/03/12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紫嬙最近發現先生大雄有外遇,便想與先生離婚。但大雄下跪懇求紫嬙原諒,並保證不會再犯,同時寫了一封悔過書。

大致內容為承認自己與一名女子交往,如今後悔萬分,希望紫嬙原諒,並保證不會再犯,否則願意無條件離婚,並且願將小孩及財產全部都給紫嬙。

紫嬙正在考慮是否原諒先生,但她心中有個疑問,若將來大雄真的再犯,或她終究無法忍受而想離婚時,這封大雄親筆寫的悔過書有法律的效力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大雄在這封悔過書的內容中承認了外遇情事,因此具有一定的證據力,日後可以用來證明大雄曾經做過對不起紫嬙的事情。

至於悔過書中有關「如果再犯就願意無條件離婚,並且同時願將小孩及財產全部都給紫嬙」的內容,則不會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這是因為「協議離婚」是一個要式行為,並且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力。因此,到時如果大雄不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也不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任何人都沒有辦法強制大雄去辦離婚手續。

小孩監護權及夫妻財產的約定,性質上是屬於離婚的條件,既然連婚都離不成,當然離婚的條件也就不成立了。而就算大雄到時願意簽字離婚,在辦妥戶政登記之前,他對於上述離婚的條件也隨時可以反悔。

換句話說,這份悔過書的效力十分有限,紫嬙充其量只能拿這份悔過書當證據,以大雄「通姦」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但是由於受到法定六個月期間的限制,紫嬙必須在六個月內起訴,超過六個月的話,只能重新蒐集大雄再度通姦的證據,以新的事證來提出離婚訴訟了。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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