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清償卡債 正附卡皆有責任

2008/09/24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美英,今年35歲有兩個孩子,一個5歲,另一個是3歲半。離婚已有4個月了,暫住娘家,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美英有探視小孩的權利,然而前夫卻百般刁難,不讓美英探視小孩。

於是美英以存證信函方式明訂日後探視時間與方式,前夫仍置之不理,美英感到心力交瘁、難過萬分,因為美英真的很想看到兩個孩子。請問如何向法院判定酌定監護權之訴?是否請律師代為處理?

桂梅君律師詳解: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親權)應由哪一方或共同行使,可由父母於離婚時或離婚前後雙方協議,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法律賦予探視權,也就是父母與子女離婚後如何會面交往互動等;協議內容包括扶養費如何負擔及探視的方式等,一般在戶籍上做離婚登記時,多同時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登記。

實務上,有時有監護權的一方會「不理性」的阻擾另方探視子女,像美英遇到的情況;當然有時是離婚協議時沒把探視的時間方法寫清楚。英美得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人或酌定監護權內容之訴,法院受理後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而訂出是否將監護權人改給英美,或監護權人是前夫,但訂出英美如何探望小孩,可否假日、寒暑假與小孩同住,或者在不妨礙小孩正常起居狀況下,隨時可探視小孩等等的判決。

至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前夫仍拒絕依判決上記載方式讓英美探望小孩的話,則須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英美的願望才能進一步實現。

☆藝文新聞不漏接,按讚追蹤粉絲頁
☆更多重要藝文新聞訊息,請上自由藝文網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網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