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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親子】〈女人法律專線〉離婚時雖沒協議 扶養費可索討

2008/12/31 06:00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嬌與志明離婚已12年,兩人育有一子,監護權由春嬌行使,但離婚協議書上並沒有提到志明是否要支付贍養費或兒子的扶養費。春嬌現在因為遭到公司裁員以致失業,經濟情況令人擔心,害怕扶養不起兒子,因此想要向前夫志明索取過去12年來積欠的贍養費及孩子的教育、生活費用,請問春嬌能向前夫追討這些款項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A:贍養費與扶養費,在法律術語上有不同的意義,通常贍養費是指支付給離婚之配偶的費用,在判決離婚之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一併判決,但在協議離婚的情形下,必須當事人之間有所約定,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此沒有約定,日後就無法以訴訟請求,所以春嬌無法再向志明索討贍養費。

而扶養費通常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各自分擔一半的費用,而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這個扶養義務不會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在本案例中,正因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沒有約定子女扶養費應由何人負擔之條款,所以關於子女扶養費之分擔額,要依法律的規定處理之。

過去12年來的子女扶養費,既然都是由春嬌一人獨力承擔,等於是春嬌代替志明支付了他所應該分擔的另一半的金額,如此一來,春嬌當然可以透過訴訟之方式向志明追討過去這12年來,所代為支出之子女扶養費,同時也可以請求志明往後要按月支付一定金額的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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